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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期—學校有權拒絕接收殘疾學生入學嗎?

每個孩子都是上天賜給父母最好的禮物,都是父母的小天使。

有的孩子雖然有些缺憾,但是,每個孩子都很重要,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攜起手來,讓折翼的天使綻放生命光彩。

今天,小編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是關於殘疾兒童入學的事兒。

小軍因兒時發生意外導致右腿殘疾,平時走路都需要他人幫助,每天上學都是被父母送到學校,然後再由同學攙扶到教室里。

2015年3月,由於父母工作單位調動,小軍不得不轉學到另一所中學學習。

可是學校方面以小軍身患殘疾為由不同意小軍進入學校學習。

那麼,殘疾能成為學校拒絕學生接受教育的理由嗎?

且聽小編說法!

小軍由於身患殘疾,在日常生活方面會遇到很多困難,但是學校不能就此將小軍接受教育的權利隨意剝奪。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法定權利,不得因政治、民族、家庭出身、身體素質等原因而遭受歧視。所以,學校不得因身體有殘疾為由拒絕接收小軍,相反,學校應為像小軍這樣的特殊孩子創造適合的學習條件,保證他們正常而平等地接受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為了保護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我國已形成了專門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其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接收殘疾人入學,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大連市中山區委宣傳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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