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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新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80年9月10日公布實施以來近四十年一直未有修改。在這期間,我國的經濟社會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與國外人員交往的深度和頻度也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在新的形勢下,現行《國籍法》中的一些規定也越來越不合時宜。特別是,該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一條款導致諸多問題:

一、按照該條款,中國對中國公民國籍的認定從屬於國外的法律,這相當於將其他國家的法律置於中國法律之上,有損國家尊嚴。與我國大國地位不符。

二、按照該條款,中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在海外將完全不受中國法律約束,在中國國內則將享有國外領事保護。這將給國外勢力干涉中國內政提供借口,不利於維護我國的國家安全。

三、很多人取得外籍身份是出於現實生活的考慮。如果在取得外籍後能保持中國國籍,海外華人更容易維持對中國的情感紐帶和認同感,並且能夠將其延續到後代。大部分國家在允許移民入籍時並不要求移民放棄原來的國籍或者效忠,因此保留中國國籍,也讓海外移民在為中國爭取利益時名正言順,否則,有損於中華民族的凝聚力。

四、在該條款之下,中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因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回國探訪需要申請中國簽證,長期居住則需要定期更新簽證。這些手續給海外華人回國訪問和長期居住造成極大的不便。

五、改革開放後,中國有大量年輕人出國留學並在國外長期生活和工作,其中不少學有所成並且擁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者是中國現代化建設亟需的人才。但這些人很多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了中國國籍,因而無法方便地迴流國內。即便回國工作者,也大都是候鳥心態,少有真正把家安在國內的長久打算。此外,那些擁有外國居留權,但未取得外國國籍者,如果長期居住在中國則可能會失去外國居留權,因此對回國工作心存顧慮。

目前除了中國大陸、印度、日本、亞塞拜然、印度尼西亞等少數國家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沒有規定本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自動喪失本國國籍。中國也是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唯一有這種法律規定的國家。實際上,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普遍接受多重國籍。為了方便公民在海外旅行和經商,不少國家如愛爾蘭還鼓勵本國公民在保留本國國籍的同時取得外國國籍。印度雖然有類似於中國的法律條款,但卻修改法律給取得外國國籍的印度人和他們四代以內的後代以及配偶發放終生有效的「印度裔卡」和「海外印度公民卡」(2015年後兩卡合併),擁有此卡可以在印度國內享受除了投資農業、投票和擔任公職等以外的絕大部分公民權利。以色列《回歸法》規定,任何母親為猶太人者或皈依猶太教者都有權定居以色列,他們按《國籍法》在抵達以色列當天就可取得以色列國籍,並可保留原國籍。《回歸法》在1970年代進一步擴展到涵蓋符合規定者的未信奉其他宗教的配偶、孩子及其配偶、乃至孫輩及其配偶。這些法律的實施大大強化全球猶太人對以色列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哈薩克於1992年制定的《移民法》確定,居住在國外的哈薩克人有權自由返回祖籍國,並於1998年開始大量吸引和安置海外的哈薩克人。到2012年,僅從中國移民到哈薩克的哈薩克人就超過10萬。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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