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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基於金融結構的視角》——巴曙松、金玲玲等著

文/巴曙松;金玲玲等

前言:

本書是我負責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領域研究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也是我在哥倫比亞大學從事訪問學者研究的研究重點之一。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變化體現在金融監管體系上,就是金融監管框架的重大調整,而此次金融危機應對過程中,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III)可以說是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這一課題是包括中國金融界和美國金融界在內的全球金融市場都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

從整個協議實施的進度看,2013年是巴塞爾III的實施元年。與全球範圍內實施進度參差不齊的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I)和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II)不同,巴塞爾III的實施已經在全球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實施時間、明確的適用範圍和一定的約束力,並且在G20平台上被這些國家的元首共同認可為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之一而提倡實施。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事務的討論中,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紛紛響應G20領導人的呼籲,將成員國拓展至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G20國家,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規則制定中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G20各成員國共同參與和討論之下,巴塞爾III日漸成熟,已經成為各成員國承諾統一實施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準則,並在一定程度上引領了證券、保險等領域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根據巴塞爾III的規則文本要求,全球將於2013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巴塞爾III的資本要求,於2013年1月1日進入槓桿率監管的並行期,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將巴塞爾III的槓桿率要求納入第一支柱,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流動性覆蓋率、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凈穩定資金比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要求也將於2016年正式實施。根據G20各國領導人在戛納峰會上的承諾,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國都具有如期實施巴塞爾III的義務。然而,在2013年即將全球統一實施巴塞爾III之際,在創建巴塞爾委員會的G10中佔據主導力量的歐洲和美國監管當局不約而同提出推遲實施巴塞爾III,這讓其他積極推動實施巴塞爾III的國家,尤其是金融銀行體系尚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大跌眼鏡的同時,不禁引發金融監管專業研究人員的思索,我們是否應該實施巴塞爾III?應該以何種速度、何種標準實施巴塞爾III?巴塞爾III究竟能走多遠?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密切跟蹤巴塞爾III的政策修訂和國際實施進展,結合各國的經濟金融結構和銀行業發展特徵,對各國監管當局在落地巴塞爾III中採取的差異化措施進行比較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當前我國銀行業正處於利率市場化的深化階段和經濟結構深度調整的經濟環境中,2013年1月1日試行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也已經拉開了我國銀行業率先實施巴塞爾III的大幕,在這一背景下,跟蹤巴塞爾III的政策制定和實施進展已不僅是一個理論課題,更是關乎中國銀行業乃至金融業未來發展的重要現實課題。

在各國實施巴塞爾III的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並未減慢其政策修訂的步伐。面臨全球統一實施,巴塞爾委員會面臨著許多政策性的難題有待攻破。巴塞爾III作為全球統一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準則,需要在秉承銀行監管基本目標和理念的基礎上,尋找平衡的藝術。

銀行監管的目標之一是追求銀行體系的穩健,這就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修訂和完善巴塞爾III的過程中,實現對各類風險暴露的充分計算和資本的充分計提,提高資本的質量和吸收損失的能力,同時有效把握資產的流動性。因此,巴塞爾委員會近期對槓桿率風險暴露的計算細節進行完善,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進行修訂,提出了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同時對資產證券化框架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計提方法進行了改進。

銀行監管的另一目標是實現銀行業的公平競爭,這就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修訂和完善巴塞爾III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不同國家銀行業務及其風險特徵的差別,制定全球可比的一致性規則,並在複雜性和可比性之間尋找平衡。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在對日益複雜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監管理念反思的同時,也在賬戶的劃分、指標的制定、模型的構建中充分考慮了全球的可比性,並對全球實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進行了跟蹤研究,而且還構建了同行評議制度,對各國銀行業的實施進展和效果進行評估。

在操作層面,制定國際統一規則時還會面臨許多細節問題需要處理。例如,由於各國銀行業面臨不同的法律環境、會計準則等,在規則的制定和指標的計算中必須對全球的情況進行統籌和一致性調整;對於巴塞爾II規則文本和巴塞爾III規則文本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內在不一致性,也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這些也都是本輪巴塞爾III政策修訂的重點。

就我個人的研究重點而言,由於我自己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以及相關監管領域的實際工作經驗,也因為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制訂的一系列監管原則對中國和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無論是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基礎領域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研究中,還是在哥倫比亞大學的訪問學者研究工作中,我一直將以巴塞爾資本協議為代表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及其演變,作為跟蹤研究的重點。早在2003年,我以我在北京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期間的一些成果以及我在中銀香港期間參與相關風險管理系統開發的實際經驗為基礎,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2010年,針對危機時期的一系列金融監管改革,我繼續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與改進》,重點在於總結和梳理金融危機後國際銀行業關於修訂巴塞爾II的最新研究成果,這些對巴塞爾II的修訂最終被巴塞爾委員會歸納為巴塞爾II.5。2010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的修訂思路日漸清晰,明確了巴塞爾III的大致框架,對強化資本要求、流動性監管、逆周期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等多個重要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我繼續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爾資本協議III研究》對巴塞爾III的監管框架和改革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討論。在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III監管框架後的兩年內,巴塞爾委員會同時推進了政策的修訂完善和實施進展的評估工作,本書正是基於此,既對巴塞爾III的政策修訂進行了跟蹤和解讀,又從金融結構的視角對巴塞爾III的國際實施進展進行比較分析,同時結合國際政策的推進和實施的進展情況,在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在中國落地巴塞爾III的建議。

目前,在政策制定方面,巴塞爾III的修訂仍在進行中,本書所討論的部分規則文本還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巴塞爾委員會還可能會根據徵求意見的結果進行調整和修訂;在實施進展方面,各國對巴塞爾III的實施還在陸續推進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III實施進展的評估工作也在穩步展開,目前僅開展了針對資本監管的第二層次評估,未來各國的第三層次評估、其他指標的評估工作還將陸續進行。對這些進展中的話題進行討論,有助於我們更好地開展下一步工作,更多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贏得更多的話語權,在國際規則的實施中佔據主動。然而,截至目前,巴塞爾III的政策和實施中還存在很多爭議,對於這些爭議及有待進一步解決的問題,本書也根據可以掌握的動態和趨勢,嘗試進行了前瞻性的判斷和討論,至於更多的難題和細節還有待在日後的研究中做進一步的探討。

金融危機餘波猶存,國內的金融業進入改革調整期,巴塞爾III的指標細節和實施進展仍在進一步修訂和推動中,不斷變化的金融市場也隨時在向巴塞爾III這個並不完備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提出挑戰,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也不斷促使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未來的走向進行反思,中國對巴塞爾III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仍舊是形式多於實質,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的研究還僅僅是個開端,需要研究和跟蹤的問題依然很多。

文章來源:金融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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