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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公安」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崗位是政府人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崗位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這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繫統內部很多人也說不清楚原因。

這兩個名稱在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對「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的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 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務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裡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部分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現存的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原因。

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辭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準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內容來源:《法律的慢性子》

作者:沈占明, 著

出版: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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