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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代購未獲批進口減肥藥被判刑

案件回顧: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外國減肥藥並從中牟利

2016年12月,民警抓獲了鄭某,並從鄭某位於珠海市的某倉庫內查獲上述三類泰國減肥藥品。經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上述藥品均屬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應按假藥處理。同月,李某在北京市被抓獲。

庭審辯護:被告人對該減肥藥品是否假藥的認識不足,主觀惡性不大

據了解,在庭審過程中,鄭某辯護人認為,鄭某對其所銷售的藥品為假藥的認識不足,主觀惡性不深,且銷售藥品並非事實上的假藥,而是法律擬制的假藥,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某從輕處罰。李某辯護人也認為李某的主觀惡性較小,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代購未經批准的進口減肥藥按「假藥」處理,兩被告人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

香洲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李某所銷售的藥品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應按假藥處理。被告人鄭某、李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假藥罪,其中被告人鄭某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最終,香洲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鄭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法官釋法】

近年來,隨著微信客戶端的快速發展,微信朋友圈在某些人手中已經儼然變成一個「生意圈」了,許多人通過微信進行銷售、代購等行為,「微商」的經營行為日益活躍。由於新型的「微商」經營模式不需要營業執照,不用固定場所營業,運營成本低、收益高,吸引了大量人參與進來。同時,對於眾多通過微信朋友圈途徑購買外國產品的消費者而言,微信銷售、代購等行為能夠滿物美價廉、購買方便等需求。因此,「微商」生意日益火爆。

但是,消費者在通過微信朋友圈途徑購買產品時,也應該提高警惕,要特別注意所要購買的產品來源是否合法、產品質量是否可靠,否則容易墮入購買偽劣產品的陷井,甚至像上述案例一樣,購買到未獲批准的進口藥品。消費者要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購買藥品。根據《中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部分行為人往往會因對假藥的認識不足,而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微商」經營者在從事商品銷售尤其是進口銷售活動中要時刻關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編輯: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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