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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榆林產婦墜樓身亡事件相關疑問討論

關注焦點三:醫院家屬雙方各持觀點

關注焦點四:網路熱議話題

就此事件,小編有幾個疑問,請大家探討,助力解惑:

1、產婦分娩方式究竟由誰決定?

孕婦要求剖腹產,醫生也建議剖腹產,但是家屬反對,那這手術就不能做了嗎?為什麼產婦自己的身體自己不能做主?

事實上,術前需要簽訂的文件有兩份:

一個是知情同意書,保障患者對醫療處理有絕對的知情權;一個是授權同意書,當患者出現特殊情況,比如昏迷、麻醉狀態等,可以由被授權人來代為表達,通常情況下,醫學上的被授權人都是患者最親近的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

那麼既然產婦是清醒的,而且本人強烈要求刨宮產,為什麼不能自己簽字算數呢?

「婦產科醫生田吉順」在分答頭條《剖宮產,能不能產婦自己說了算?》中指出,在國內現有醫療環境下,很多醫生不怕患者怕家屬,因為產婦本人可能在手術中死亡或失去意識,屆時簽字的效力可能會被質疑,院方是很難自證產婦是自願而且清醒狀態下簽字的,這個時候可能會給醫院帶來很多麻煩。

2、如何理解患者的自主簽字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該條明確地規定了患者在接受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的知情同意權。

在我國醫療實踐中,也多次出現在患者當時並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家屬簽字同意手術,手術後患者以醫院實施手術並未經過其同意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

另外,根據民法法理,人身權原則上只能由本人來行使和處分。民事權利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人格權包括了身體權和健康權。

其中身體權是指自然人有支配自己身體、保持自己的身體完整並且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而健康權則是指自然人有保持自己機體功能正常並且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

通說認為,醫生施行手術是對患者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侵害,但是由於徵得了患者的同意而免除其侵權責任。因此,同意實施手術,是患者(自然人)對自己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一種行使和處分。「權利以權利人本人行使為原則,以他人行使為例外,人身權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來行使。」所以,原則上只有患者本人可以行使、處分自己的身體權、健康權,只有患者本人享有手術的簽字同意權。

再從社會生活角度來講,現在許多人都是單獨一人在外地工作,如果其生病需要手術治療,根據規定,必須由家屬簽字才能手術,這必將阻礙患者及時接受手術治療。也不排除有人利用「家屬」的權利,借醫院的手蓄意加害患者,因此,只要患者意識清楚,仍然應當由患者本人來簽署手術同意書,而相關家屬可以對患者本人是否簽字進行充分參謀,但仍然不能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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