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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創立的一項罪名,如今被廢除,專家們強烈建議恢復,網友們卻炸開了鍋

我國元朝時有一個貞潔烈女的故事,說是有一個,女子住店時,店家無意間碰到了該女子的手臂,女子為了表示自己的忠貞,就砍掉了自己的手臂。這不是危言聳聽,在我國古代社會,受道家和儒家思想的影響,封建社會的禮儀制度非常苛刻,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當時的社會又倡導男女授受不親,女子在家中要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如果非要出門,女子一定要和男子保持適當的距離,避免接觸。

當然,古代除了男女有別這一思想以為,在我國秦朝時期曾制定了一項特殊的罪名,就是當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無論是殺人還是傷人,不管被傷者是男是女,百步之內的人必須出售相助,如果有人袖手旁觀,就會受到罰兩套盔甲的處罰,這項罪名也被稱為冷漠罪或者見死不救罪。到了我國唐朝時期,這項罪名的懲罰力度大大提升,如果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脅時,,百步之內的人沒能及時出手相救,面臨的不僅僅是罰款,還要杖責一百,這在《唐律》裡面有明確記載,明文規定,犯了罪的人一定要呆在原地不動,一旦逃跑或者繼續行兇的話,周圍的人有權對其採取必要的措施。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也保留了這項罪名,而且還對見義勇為、拔刀相助的人給予一定的獎勵,當時的民間如果有人幫忙抓住五個或者十個盜賊的話,那麼就可以擔任一定的職務。

只是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項罪名早已不復存在,見義勇為的人越來越少,致使社會越來越冷漠,遇到路人摔倒該不該上去扶,這都成為現在社會討論的話題。因此在2000年左右,就有一部分專家建議恢復這項罪名,不過影響甚微,最後也杳無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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