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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規則:嫌犯為什麼有權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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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為你免費提供一位。你了解剛才宣讀給你的這些權利了嗎?了解了這些權利後,你是否願意回答我的問話?

蘇木七

來源果殼網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為你免費提供一位。你了解剛才宣讀給你的這些權利了嗎?了解了這些權利後,你是否願意回答我的問話?」

這就是幾乎所有跟警察有關的影視作品中一定會出現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自1966年誕生以來,它對美國乃至世界的司法體系產生了深遠影響。而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在1963年犯下強姦案時,肯定不會想到自己會因此「名揚四海」,以至於現在人們對源於此案的米蘭達規則仍是津津樂道,爭議紛紛。

米蘭達案

1963年3月的一個深夜,亞利桑那州鳳凰城(Phoenix)。一名18歲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綁架強姦。經過調查,警方鎖定了嫌疑人,23歲的街頭混混米蘭達,曾經還蹲過監獄。在警局,受害者指認了米蘭達,接著警方對他進行了長達2小時的審訊,最終米蘭達供認不諱,簽署了一份書面供詞,承認自己犯下強姦的罪行。

那份供詞上有一段事先列印好的文字:「該口供是我自願作出,沒有受到恐嚇威脅,也沒有被許以赦免的承諾。我完全知曉我擁有的法律權利,明白我的陳述可能在法庭上對我不利。」不過審訊前警方並沒有對米蘭達說明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而米蘭達可能也沒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們考試時通常不會仔細查看試卷上的考紀考規一樣。

由於米蘭達沒錢請律師,法庭給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辯護律師,阿爾文?莫爾(Alvin Moore)。在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官拿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證據。莫爾律師對當事人很負責,指出該證詞是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獲得的,並不是完全自願的。不過陪審團還是認可了這份證據,米蘭達被判處20-30年有期徒刑。

米蘭達不服,在莫爾的幫助下,上訴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氣地駁回,並指出審訊時米蘭達並沒有主動要求給自己指派律師。但米蘭達和莫爾仍堅持不懈地將案件捅到了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明確告知他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供詞是非自願的,因而無效。

功夫不負有心人,案件終於被發回重審。可是法網恢恢,真相永遠只有一個,這一次警方找到了供詞以外的足夠證據,一舉將米蘭達定罪。儘管米蘭達和莫爾這番艱辛的努力似乎白費了,但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法官要求執法部門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地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也就是有權保持沉默。

規則和例外

米蘭達規則到底賦予了嫌犯哪些權利呢?如果你在美利堅等西方國家不幸牽扯入一樁案子成了嫌犯,以下條目是你必須知曉的:

訊問之前如果你不想交代,你有權什麼都不說;訊問過程中如果你想終止問話,隨時可以緘口不言,行使沉默權。

你有權請求律師幫助,並且審訊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如果沒錢請律師也不用擔心,政府會為你免費指派一位,就像米蘭達案一樣。我們在美劇中常常會聽見嫌疑人說:「我要和我的律師說話。」此時警方就算有再多的問題也只好閉口。律師也不會因為你是可能的罪犯而不願辯護,他們的職責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這些權利在訊問之前警方會宣讀給你,並且問你是否明確。如果你不懂英語,他們會提供翻譯。有時候嫌犯的教育水平太低,聽不懂司法辭彙,他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出來。

「你了解剛才宣讀給你的這些權利了嗎?了解了這些權利後,你是否願意回答我的問話?」通常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為「是」時,嫌犯的供詞才有效,可作為庭審證據。慎重給出「是」的答案,特別是在你聽不懂問題、搞不清狀況時。

有規則就有例外,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警方執行米蘭達規則並不現實,為此聯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地方法院通過一些案例確定了米蘭達規則的例外。

在沒有遭受訊問或者其他威脅行為的情況下,警方還沒來得及告知其米蘭達權利,嫌犯就自願作出口供,供詞有效。(如果這種情況下供詞還無效,那這規則也太迂腐了——可別說,美國還真有這樣的案子,警察剛進入嫌犯家中,嫌犯就開口交代了,而法院判定供述違反了米蘭達規則,不予採納。)

如果嫌犯知道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如爆炸物/人質在哪兒,或者從嫌犯身上發現了槍套,槍卻不見了——性命攸關之時,警方可跳過米蘭達警告直接問話,得到的供詞也有效。

警方違反米蘭達規則拿到的口供也不是全無用處。雖然不能作為證據,這樣的口供卻可用來質疑當事人在法庭內外的陳述不一致。

爭議不斷

自從確立以來,米蘭達規則就飽受爭議,幾經挫折,也引進了一些例外以妥協,不過一直延續至今。

米蘭達規則的宗旨在於保護公民權利和個人自由。即使美國憲法白紙黑字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沉默權和律師權,但缺乏法律知識的普通人對此可能一無所知。處於羈押狀態時,封閉陌生的環境會對嫌犯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而警察若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進行身體折磨導致屈打成招,或者進行精神折磨以致「不打自招」,可能導致無辜認罪,好人蒙冤。

而批判者則認為,米蘭達規則對嫌犯保護過頭了,有時甚至無異於「助紂為虐」。那些狡猾奸詐的罪犯充分行使沉默權,隱瞞犯罪真相,增加破案難度;警方也可能喪失讓嫌犯第一時間徹底坦白的良好時機。米蘭達規則實施後,嫌犯的坦白率的確下降顯著。然而米蘭達規則一直屹立不倒,儘管有好幾次(尼克松和里根執政期間)處於岌岌可危的邊緣。

不過有政策就有對策,警方也有辦法來應付這讓人頭疼的規定,例如告訴嫌疑人只是隨便聊聊,請他協助搜集線索,他隨時可以離開。在這種非拘捕的狀態下,米蘭達規則不適用。當然,米蘭達規則也促使警方辦案更加細緻,發現更有力的證據。

近年來的恐怖主義問題又一次引發了對於米蘭達規則的朝野激辯。有人主張這些規矩應讓位於國家安全,對恐怖分子不應賦予米蘭達權利。這一場唇槍舌戰會愈演愈烈,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對於米蘭達規則或許還會有例外,但其不太可能被完全推翻。公民權利,個人自由,已深深植入美國的文化中。

米蘭達1967年入獄,5年後假釋出獄。靠他的「名人」身份,他在警察攜帶的米蘭達警告卡片上簽名,以此謀生。不過彼時生意慘淡。1976年,他在酒吧與人爭執,被刺身亡。諷刺的是,警方向嫌犯宣讀了米蘭達權利,而嫌犯選擇保持沉默,因為警方找不到其他證據,最後無人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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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大案,來源果殼網,作者蘇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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