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付了定金卻籌不到首付款 購房者的20萬被開發商「沒收」

付了定金卻籌不到首付款 購房者的20萬被開發商「沒收」

台海網9月9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付了定金,卻因為籌不到購房首付款,沒有及時簽《商品房買賣合同》,鄭先生的20萬元為此被開發商「沒收」。

近日,鄭先生為此狀告開發商,要求判決解除合同,返還已付的20萬元,並讓開發商賠償「差價損失」。

原來,鄭先生幾年前到集美區一樓盤看房後,與開發商簽了《認購協議》。當時雙方約定:鄭先生認購商品房一套,成交價為200萬元;鄭先生應向開發商支付定金10萬元,並自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7日內,即2014年7月9日前,雙方於項目售樓處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協議》自買賣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正式買賣合同簽訂後即行終止。

隨後,鄭先生依約向開發商支付定金10萬元及購房款10萬元,一共支付了20萬元。但是,後來鄭先生因資金問題,未能於7月9日前籌到首付款,因此未按時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拖了一個多月後,開發商以鄭先生未依約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構成嚴重違約為由,沒收了鄭先生已交付的定金,並將房屋另行出售。

近日,鄭先生為此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他起訴要求開發商應返還已付購房款20萬元及利息、賠償差價損失、支付購房款一倍即20萬元的賠償等。

法院審理認為,鄭先生未在約定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依約解除協議並沒收定金10萬元,於法有據。不過,因協議已解除,鄭先生主張開發商返還購房款10萬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差價損失、購房款一倍賠償的訴求,法院認為,這兩項主張均須以鄭先生與開發商之間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前提,而鄭先生與開發商雙方之間系商品房預約合同關係,所以鄭先生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人鄭先生購房款10萬元及利息,駁回鄭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鄭先生上訴。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點擊展開全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福建台海網 的精彩文章:

陸毅接女兒放學,卻因一個小事被網友罵慘!你怎麼看?
注意!第18號颱風即將生成,或成今年太平洋「風王」!對廈門的影響是
第18號颱風即將生成,或成今年太平洋「風王」!會影響廈門嗎?
教師節將至 廈門611位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受表彰
廈門今日天氣依然炎熱 午後局部或有陣雨

TAG:福建台海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