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產權保護的最後關卡 再審程序大有可為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息:人民法院將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張文中一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顧雛軍一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李美蘭一案則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雖然,再審程序的啟動並不意味著審判結論的塵埃落定,但對這三起在社會上有巨大反響的涉產權案件再審的行為本身就彰顯了國家保護產權、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和「平等原則」、暢通權利救濟渠道的決心與魄力。
產權保護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在過去的三十多年裡,我國一直在推進產權保護,但在轉型時期,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實踐操作過程中對政策的曲解等眾多原因,產權保護方面還是出現了一些問題。甚至由此導致一些企業家和企業如履薄冰,以至於企業投資意願不足、投資力度不夠甚至出現了企業家轉移資產的現象。有鑒於此,我國近年來在法律政策方面大刀闊斧地出台了一系列的產權保障規定:憲法重申了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以及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物權法則不僅明文規定了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和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還針對歷史和現實中嚴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創設了各種法律對策;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則進一步指出「要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對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再審,正是人民法院對國家立法和政策精神的貫徹和踐行。正如中央領導同志所指出的那樣,一個案例的影響力可能絲毫不亞於一沓文件,甄別、糾正產權糾紛案件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而言,案件再審過程本身就是對法治理念、法律規則的生動闡釋。如果案件確有錯誤,法院秉持依法糾錯原則,對案件堅決依法予以糾正,可以彰顯國家保護產權的決心與魄力,能夠給予民眾尤其是企業家以信心與安全感,給恆產者以恆心;如果此前法院判決確無錯誤,再審法院則在事實調查和法律解釋清楚的前提下,堅決依法維護司法的既判力,既能消除當事人不滿與社會上的疑問,又能宣傳法律政策規定,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
此外,此次涉產權案件的再審彰顯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刑事訴訟法是一部規範公權力運行,保障私權利的法律。刑事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私權」的保護,不僅體現在要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訴權等訴訟權利上,還體現在保護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財產權方面。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中,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已經提到了議事日程,在此前背景下,尤其要強調、突出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保護。如果說刑法在保護市場經濟方面所擔負的責任是在認定罪與非罪時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摒除「公」「私」偏見,並以謙抑性的精神處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話,那麼刑事訴訟法在保護涉產權案件時,則發揮著規範涉罪人員的強制措施、涉罪財產處置、涉案企業的處理等方面。具體而言,在決定是否對涉罪人員採取強制措施以及採取何種強制措施時,要嚴格依法進行,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依法慎重決定是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可採取、可不採取的強制措施堅決不採取;如果必須採取的,盡量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讓資金鏈盡量不斷裂,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企業家涉及刑事案件的,區別民營企業家的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不能罰沒個人財產;劃清民營企業家的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個人涉案時不能殃及企業財產;企業涉案時不殃及股東個人財產;要區分企業家個人和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在辦理涉產權案件時,尤其是在辦理涉及非公有制企業案件時,應當堅決防止發生不講方式方法、隨意性司法、選擇性司法等問題;應當認真聽取非公有制企業對法律服務的意見,依法打擊詐騙、盜竊、職務侵佔等破壞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的犯罪,應當敢於糾正一些公權力機關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做法,堅決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務之便侵害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案件;在當事人申訴時,應當暢通申訴案件的立案渠道,規範適用再審審理程序,通過對一些重大涉產權案件的再審宣示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和重視。從這個角度來說,人民法院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良好發展方面大有可為!各級法院還應當通過案件審判,包括再審,落實平等保護的要求,營造出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在審判過程中,應當更加註重落實以公平為核心的產權保護制度,確保不同產權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平等和法律適用平等,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最後,此次涉產權案件再審的意義不止於個案得到公正審判,更在於通過再審程序倒逼此類案件依法審判,統一司法適用的標準和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我國長期存在再審程序啟動難的問題,2013年,全國所有的法院刑事再審案件的總數只有2785件,再審率只有0.29%。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性宣告三件案件的再審,顯示了我國法律保障公民訴訟權利,暢通申訴渠道,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申請權、申訴權、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和處分權的決心。此外,此三件案件中的兩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顯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糾正涉產權案件過程中的敢於擔當精神,這一做法也給予以後的再審案件一個重要的啟示,即案件可以由上級法院提審的,上級法院應當主動作為,依法提審,不要再像過去那樣,再審往往都發回下級法院重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再審案件從過去的發回重審到現在越來越多的直接提審,充分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也充分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對通過個案審判監督指導下級法院公正司法的導向。這樣做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強化對下級法院辦理產權案件的監督和指導,依法及時審結再審案件,加強人權法制保障,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和節省司法程序,都具有標誌性意義。
作者:樊崇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李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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