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動態:有常委會委員建議強化地方政府對土地污染的兜底責任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蒲曉磊
2017年12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稿。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土壤污染防治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也關係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解決土壤污染的根本性舉措。除了建議土壤污染責任人與,農地使用者共同擔責外,針對加重政府管理責任,促使管理部門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與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進行了熱議。
對於二審稿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項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些委員認為,這樣的處罰力度仍然不夠,還需進一步加大。
李世明委員認為,從上述規定來看,對農用地污染違法的處罰中,對嚴重違法者處罰偏輕,因為農用地一旦污染很難修復,即使修復,成本也很高,處罰輕了,不足以震懾嚴重違法者,本著「誰污染誰擔責誰修復」的原則,建議調整為,根據污染程度和修復所需予以處罰。
王明雯委員指出,相比較罰款而言,更重要的是治理修復,建議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中增加一句話,即「造成土壤污染後果的,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杜黎明委員建議,在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的「責令改正」罰責之後,增加「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內容。
委員們指出,防治土壤污染,政府的職責必不可少,如何強化政府的責任也是重點。
二審稿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本法規定,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為促使管理部門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我認為,在責任分配上還是應當加重政府的管理責任,因此建議第八十三條再作修改和完善。」王明雯委員說。
車光鐵委員指出,草案第六條主要對各相關部門監管職責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從基層監管工作實際情況來看,土壤污染防治監管政出多門、條塊分割現象比較普遍,部門橫向有序銜接、資源整合、聯合執法難度相對較大。」對此,他建議,結合各相關部門職責定位、重點工作、任務分工等內容,對部門橫向協調配合和整體聯動機制,進一步作出細化明確規定,進一步健全強化部門橫向聯動監督機制建設。
白志健委員認為,一般情況下,土壤污染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也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一些污染是因為自然因素、科技水平、認知能力這些沒有主觀故意的因素造成的,往往很難將責任認定,也更難以歸責具體行為主體或者由使用權人承擔責任。因此,建議突出政府在這種量大面廣的農用土地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方面的責任,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的兜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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