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一輪相關資料1:宋朝傳記常見官名
1.中央
宋朝中央機構可分為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監察和為皇室服務的機構等五個系統。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相當於宰相,往往不止一人.
參政知事:宰相的輔助,通稱「使相」。
三司使: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
龍圖閣學士 皇帝侍從的榮銜,掌管御書、御制文集、典籍、屬籍、世譜等事。
翰林學士 皇帝最親近的顧門兼秘書,權力極大,有「內相」之稱,往往是「將相之儲」。
中書舍人 地位比起居舍人高,掌管起草詔書。
起居舍人 又稱右使,皇帝的近臣,負責記載皇帝的言行。
大理評事簽書判官 掌管刑獄的京官。
朝奉郎 又稱左、右司諫,即諫議官,位次於諫議大夫下。
提舉 原意管理,主管專門事務,提舉宮觀,為安置罷退的大臣而設,光領俸祿不管事。
2.地方
地方分為:路,道,府州,縣。路是由宋太宗趙光義所設的,路有多個長官,官僚很多。特點是:複雜,職權交叉,官僚冗餘。
宣諭使、撫諭使 中央派往各地巡察民情,處理冤獄,措置營田的監時性官員,即所謂「欽差大臣」。
轉運使 除掌握一路或數路財賦外﹐還兼領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實際上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 轉運司謂「漕司」
提刑司:提點刑獄公事掌司法和刑獄 南宋謂「憲司」
提舉常平司: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掌常平倉及貸放錢穀等事務 南宋謂「倉司」
提舉學事司:掌所屬州縣學校和教育行政
知府 知府事
判某州事 (權知某州軍州事)知州
知縣
通判 由朝廷中央直接派遣,有權和知州(知府)共同處理事務,並監督行動。
巡檢 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務,屬於較高一級官職。
士曹參軍 州府六曹之一,掌婚姻、田土、鬥毆等訴訟案。
司錄參軍 書寫六曹公文的專職官員。
局務官 掌監造鹽、鐵等業的官員。
主簿 掌出納官物、銷注簿籍等事的縣級官員,官階次於縣丞。
縣尉 掌管訓練兵丁、防奸禁暴、查緝走私等治安事務的縣級官員。
兵曹 六曹之一,置參軍一人掌兵事、緝捕等事。
監當官 州府所設掌管徵收茶、鹽、酒稅事務的官員。
典級 掌禮儀制度的官員。
胥吏 辦理文書的小吏。
節級 弓手班頭,統制弓手,聽命於縣尉。
3.軍事
樞密使 掌全國軍機、邊備、征戰等事的最高軍事長官。
御營使 統管全國軍事。
都統制 屬於御營使,為監護諸軍將領協同作戰的軍事長官。
同都統制 官職相當於副都統制。
宣撫使 負責督察軍事的重任,職位高於安撫使。
鎮撫使 由中央委派負責一個地區或幾個州府軍事防務的臨時設官。負責轄區軍事防務兼理民政、財政等事務。
鈐轄 重要州、郡或路屯禁兵統制官。有路分鈐轄、州鈐轄。
團練使 州府一級的常設武官,從五品。
都監 有兩種,一種是路分都監,掌本路禁軍的屯戍、訓練和邊防事。另一種是州府都監,掌本城軍隊的屯戍、訓練、器甲、差使等事。
官、職、差遣
宋初沿五代舊制,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相符,擔任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稱為「差遣」,但為數較少。不久,另設新機構並擴大「差遣」的範圍,實行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以剝奪原機構及「官」的職權。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職、差遣三種職銜。官,也稱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的各種官稱,如僕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為官員定官位和俸祿高低的官稱,稱為寄祿官。改制以後,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宋人後亦常稱改制前的寄祿官為階官。
職,也稱職名,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實際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員所帶的修撰、直閣等較低的「職」,稱為貼職,除宋初外並不實任其職,只作為文官的榮譽銜。「差遣」有時也稱「職」,但大多數「職」專指職名、貼職。
差遣是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也稱「職事官」,「官」(寄祿官)有時也稱「職事官」,但多數「職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無品級,以「官(寄祿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外,「差遣」職務名稱前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舉、提點、管勾(干)」等字,如判尚書省事、知府等。
官員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職務,也可只升降「官」級或「職」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兩種,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級文官及受處罰的官員,只有「官」與「差遣」而沒有「職」。


TAG:老莊雜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