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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雜談:納粹德國軍規

歷史雜談:納粹德國軍規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歐洲戰場無論是英法聯軍,還是蘇聯,他們的共同敵人德國無疑是整個歐洲最強大的軍隊,德國無論在軍備還是戰術,都領先了當時世界的十年,雖然納粹德國元首阿道夫希特勒是一個毫無人性的屠夫,但其手下的一些將領確實是軍事奇才,比如古德里安,隆美爾。而且在納粹德國戰敗後甚至有蘇軍發現了德國研製的末日科技,如果有機會我會給大家做一期關於末日科技的文章,今天為大家介紹的是,納粹德國期間,每個士兵都要嚴格遵守的軍規

1、德國士兵為爭取勝利而戰鬥時,必須遵守英勇作戰的規則。殘酷與無意義的破壞都與他的身份不稱

2、每名士兵都要身著軍裝並佩戴肩章,包括作戰時期。嚴禁穿便服或者不佩戴肩章

3、作戰中遇到投降的敵人,不允許殺害,應當由法庭審判其罪行

4、所有士兵不允許虐待俘虜。在繳獲俘虜武器,地圖,軍事文件等物品後,不得沒收其私人財產

5、戰鬥中不得使用達姆彈(一種殺傷力成倍的子彈),所有槍械不得裝填達姆彈

6、紅十字會神聖不可侵犯。所有因受傷喪失戰鬥能力的敵人都應交給紅十字會並給予人道待遇

7、不得傷害平民,戰爭中不得向平民開火,也不能隨意掠奪其財產。古迹,宗教,藝術品,科學和哲學,都要尊重。只有在上層要求後,士兵才可像平民索要稅收

8、任何德國軍隊不能進入中立國領土,包括飛機不能從中立國上空飛過。也不能將中立國的任何領土作為軍事行動的目標

9、德國士兵在戰鬥中可以投降保命,並向敵人說出自己的姓名,軍銜。但絕對不能透漏軍事情報。任何威逼利誘都不行

10、違反以上規定者都要接受懲罰。如果作戰中發現敵人犯了以上一至八條,必須向上級報告,只有上級允許後才可懲罰。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處罰

在二戰中,德國擁有非常森嚴的軍規,以上十戒是軍隊最無法容忍的,其中還有一些有意思的小規定,比如每個星期只給每個士兵發兩包煙,不論士兵身高,每個士兵走路時每步必須間隔75厘米以上。另外,在二戰時期有很多蘇聯士兵投降德軍,原因是在德國認可自己的士兵投降,而在蘇聯,就算士兵是強行被俘,也會被看成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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