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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澧一男子聚會喝酒後身亡 聚會組織者也被判擔責

原標題:臨澧:聚會喝酒釀慘禍 組織者需擔責

紅網時刻12月29日訊 日前,臨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薛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4 607.60元。

2017年某日下午,吳某某在工作結束後,應被告薛某某邀請一同前往薛某某家裡共進晚餐,席間,吳某某飲白酒一杯。晚餐結束後,吳某某遂獨自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薛某某家出發回家,當日19時35分許,當吳某某駕車行駛至臨澧縣某路段時失控,導致其所駕車輛側翻於道路西側路外,造成吳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後,臨澧縣公安局交通警大隊經分析作出如下事故認定:吳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行車安全,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死者吳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預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可能產生的危險後果,但其過於自信,在應薛某某邀請共進晚餐的過程中,沒有很好地進行自我控制,仍堅持飲酒,且飲酒後還堅持獨自駕駛摩托車回家,從而導致其在回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故其自身對死亡後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薛某某作為晚餐的組織者,應當預料到吳某某晚餐飲酒後獨自駕駛摩托車回家的危險,但仍向吳某某提供白酒,且在吳某某飲酒的情況下不僅沒有護送其回家,反而讓吳某某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回家,本院酌定薛某某對吳某某的死亡後果承擔6%的責任,故出現了上述判決。

(紅網時刻 通訊員 高夢)

轉載自:紅網常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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