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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貪污,漳平一鄉鎮班子多名成員獲刑

為了發放補貼,

漳平市某鄉鎮領導班子多名成員集體商議,

通過虛增工程量方式,

騙取財政資金,

並按照職務級別分配贓款。

近期,龍岩市兩級法院對該起集體貪污案作出相應刑事判決,時任該鄉鎮黨委書記連某犯貪污罪,獲刑三年二個月,鎮長葉某偉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五年五個月,人大主席陳某某犯貪污罪,獲刑一年八個月,黨委副書記黃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二年十個月,組織委員呂某犯貪污罪,獲刑一年八個月,水利站站長葉某彬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三年十個月,人武部長鄧某某犯貪污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他們是這麼操作的……

法院審理查明,因征地工作辛苦,時任漳平市某鎮人大主席陳某某、黨委副書記黃某某、組織委員呂某、水利站站長葉某彬、人武部長鄧某某等人,向時任該鎮鎮長葉某偉和黨委書記連某建議發放征地補貼。

經上述人員商議,最終決定由葉某偉具體操作補貼資金來源和發放補貼金額的方案。葉某偉當場擬出以職務級別為發放標準、總金額30萬元的發放征地補貼方案,得到大家的認可。葉某偉並交代葉某彬負責套取相應的資金的方案,交代鄧某某協助葉某彬辦好套取資金事宜。

之後,鄧某某和葉某彬向葉某偉彙報擬套取30萬元的三個方案,經過分析,從某河道清淤項目支出的方案比較妥當,葉某偉出面和該河道清淤項目承包人劉某某協調,不要按照設計圖紙對河道進行清理,只要表面清理,之後結算還是按照原設計圖紙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在虛增工程量的工程款中拿30萬元給其,劉某某同意了葉某偉提出的方案。2013年7月份左右,劉某某在葉某偉辦公室將30萬元現金拿給葉某偉,葉某偉將該款拿給葉某彬分發,各被告人依照職務級別分別分得五萬元、四萬元、三萬元、一萬元不等。

法院認定:連某、葉某偉、陳某某、黃某某、呂某、葉某彬、鄧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共同商議通過虛報工程量方式,騙取公款共計三十萬元,其行為均已經構成貪污罪。其中葉某偉、黃某某、葉某彬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還構成了受賄罪。依據各被告人犯罪地位、犯罪情節、犯罪手段、社會危害及退贓表現,遂作出前述判決。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溫馨提醒:

法網恢恢,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來源:龍岩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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