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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因情跳湖自殺,圍觀四人為何均被判賠?

90後男孩因為女友移情別戀,心理上不能接受,飲酒後,在和女友發生爭吵後,當著女友以及其他三位朋友的面,跳湖自殺身亡。

死者家屬將在場的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在場全部人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場的人對該男孩負有一定的提醒、勸告等義務,在該男孩酒後未能將其安全送回住處,而是相約湖邊,導致悲劇發生,因此,也應對其死亡後果承擔10%、5%不等的責任。

這個判決對不對?看到有很多人罵,說這是和稀泥判決。依我看,判決承擔比較小的10%、5%等責任,還是公平的。

這裡邊涉及一個關鍵問題,即當眾多人相約一起做某件事情時,互相是否負有一定的照顧義務?人與人之間的照顧義務,既可能產生於特定的關係,比如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也可能產生於特定情景之中。

比如,一眾人相約一起爬山,當這些人孤身身處深山之中時,由於與外界產生隔閡,因此,彼此之間應該是負有一定的照顧和救助義務的,否則,當某人出現危難,其他人不管不顧的話,則違背了基本的人與人之間互相幫助扶持的社會義務。

所以,當一眾朋友相約飲酒後,這種照顧義務也便產生了。如果你發現某人飲酒後行為失控,不能自理時,其他人對其也應負有一定的照顧義務,不能讓他隨意亂走,否則,可能分分鐘就被車撞死在了馬路上。

所以,看見酒鬼,要麼遠離他,別和他一起喝,要麼照顧他。諸多判例都已經清楚的表明,酒後是互相負有照顧義務的,否則,將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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