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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飛機上猝死,家屬向航空公司索賠80萬是不是訛詐?

據媒體報道,55歲的符女士在乘坐從哈爾濱到廈門的航班過程中,兩次暈倒,飛機返航後將其送至醫院,最終卻因搶救無效而死亡,醫院判定符女士是猝死。家屬認為,航空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欲索賠80萬元。

醫院病歷,圖據網路

符女士急診病例,圖據台海網

大家對這件事看法不一:有人認為,這是死哪兒訛哪兒,自己身體的原因,卻來怪航空公司,這擺明了是訛詐;但也有人認為,在飛機上有人暈倒了,乘務人員應該及時救助,更何況是暈倒兩次,飛機早該返航。

這事兒吧,【談典看法】本來也不想多說,畢竟死者為大。作為家屬,親人去世是很悲痛的事情。但不管怎樣,道理是要講的,法律也不能逾越。

所以,在此,我們先寬慰家屬節哀順變,接著再來說幾句:

首先,從新聞報道的情況來看,飛機在整個過程中是正常飛行的,其他乘客也都沒有發生類似情況,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符女士是猝死。(當然,飛機在飛行中要符合適航條件,這一點需要航空公司舉證證明。)據此,造成符女士死亡,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坐飛機,另一方面可能是符女士身體突發某種疾病。這兩種情況要航空公司來承擔責任就有點強人所難了,因為沒有法律或管理制度規定,坐飛機前航空公司要對其進行全面體檢,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坐飛機。也沒有規定,坐飛機的人要持體檢證明。這個道理大家都懂,自己身體的問題,不能怪飛機。家屬說「大活人上去的,下來變成死人了」,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這樣這就有點不太講道理了。

圖據網路,與本文事件無關

其次,航空公司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麼?家屬稱航空公司在處置過程中有問題,應當承擔責任。保障飛行過程中飛機不出問題,提供的飲食、設施設備沒問題,不對乘客造成意外傷害,這是基本的義務,我們也都認可。那除此之外,航空公司還有什麼義務?

關鍵問題就在這裡!

我國《合同法》第301條、302條有明確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儘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符女士暈倒屬於法律規定的「急病」的情形,航空公司依法應當「儘力救助」。在媒體報道中,關於符女士兩次暈倒後航空公司的處置情況有如下兩段描述:

第一次暈倒:

(圖據海峽導報報道截圖)

第二次暈倒:

(圖據海峽導報報道截圖)

從上述內容來看,針對符女士暈倒,航空公司在主觀上的態度和客觀上的行為都是積極的,包括立即廣播尋找醫生、報告機長、將座位調至頭等艙等。在符女士第二次暈倒後,機組人員也是儘力採取了救助措施。根據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規定,航空公司盡到了救助義務,並且符女士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但事情並沒有想像中的簡單。

死者家屬質疑航空公司延誤了搶救時機。在符女士第一次暈倒經搶救後,機組人員通過詢問符女士本人的方式確定是否需要緊急停降進行救治,符女士表示身體已經好轉。在這裡,機組人員和符女士均非醫務人員,對病情不可能有準確的認知,在服用速效救心丸後病人明確表示身體已經好轉的情況下,機組人員是否還需要強行將其送至醫院救治?這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也是決定航空公司是否盡到救助義務、免除責任的關鍵。

綜上,【談典看法】認為,如果航空公司能舉證證明新聞報道中描述的情況,就不需要對符女士的猝死承擔責任。而我們雖然理解死者家屬的心情,但也希望他們能理性維權,不能一味把所有責任都推給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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