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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涉產權重大案件 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從媒體上看到人民法院決定對三起涉產權重大案件依法再審的消息,我感到既高興又振奮,而且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還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我認為這既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追求公正司法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產權保護的一個重大信號,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和法治意義,作為曾經關注過這兩個案子的法學專家,這裡簡單談談三點看法。

一是切實體現了對產權的司法保護。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加強產權保護,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厚植黨的執政基礎、增強黨的執政本領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多次要求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強調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要求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提高產權保護的法治化水平。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據此,堅持有錯必糾、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將會成為人民法院今後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內容。此次依法決定對三起涉產權案件進行再審,其中兩起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可以視為人民法院貫徹中央決策的重要舉措。此舉對於平等保護各類產權,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營造公平公正的經濟發展環境,推進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是切實彰顯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價值追求,是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殷切期盼。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充分說明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必要性。而歷史形成的一些涉產權刑事案件,由於複雜的社會背景和執法司法行為不規範不合法等原因,在一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政策把握上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以致處理的結果對當事人不公平,如不通過再審給當事人一個說法,就難以彰顯社會公平正義。我從媒體和網路上看到,這次再審的三件涉產權案件,當事人長期申訴,社會廣泛關注,案件爭議問題很大,依法再審是一個非常明智的抉擇。雖然,啟動再審程序只是審判程序的一個新起點、新開端,不代表原判必然有錯,更不代表原審被告人必然無罪。但是無論再審結果如何,都必將有利於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解開原判中的爭議和疑點,明確其中的是是非非,從而給社會一個交代,給當事人一個說法。也能夠體現法院直面問題的擔當和勇氣,充分體現法院對人權和產權的重視和保障,並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切實落實了對人權的司法保障。從有關材料看,這三起案件的申訴人,當年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刑事追訴,有的還被定罪判刑,送進監獄服刑,其人身權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了限制或剝奪。另外,產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實現和享有其他人權所必須的物質前提和保障。尊重產權、保障人權不受非法侵犯,實現個人自由與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司法權是維護人權的重要後盾,司法機關是維護人權的重要主體,保障人權是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而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時,無論侵害主體是誰、受到侵害的對象是誰,司法機關都必須依法履職,依法平等加以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判可能存在錯誤的涉產權案件,對於尊重和保障人權,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也有重大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曾經指出,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這個論斷對於處理涉產權案件,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總之,我個人認為,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三起影響重大的涉產權案件進行再審,體現了實事求是、敢於擔當和保護人權的精神,在加強產權司法保障,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營造尊重企業家精神的社會環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方面,都會產生積極的示範效應,對這樣的案件啟動再審,也必將會成為一場生動的全民法治公開課,我感到很欣慰,由衷地給予點贊。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高銘暄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趙煒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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