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侵權案敗訴,浙廣集團獲賠495萬元
【核心閱讀】
《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也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本案侵權方咪咕視訊作為專門的網路視頻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熱播期間實施侵權行為,並持續一年多時間。在浙廣集團向其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後,咪咕視訊未予及時回應及停止侵權行為,具有侵權的主觀惡意。故法院作出了每期節目賠償49.5萬元,10期節目共賠償495萬元的判決。該案判賠額度遠遠超過同類侵權案件平均判賠額。
12月19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浙江廣播電視集團(以下簡稱浙廣集團)與咪咕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視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文化)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宣判,認定咪咕視訊構成侵權,判決咪咕視訊賠償浙廣集團經濟損失495萬元,賠償合理費用1萬元,每期節目賠償金額達49.5萬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以下簡稱涉案作品)在浙江衛視及新藍網首播,咪咕視訊於同年11月在其開發運營的「咪咕視頻」播放軟體上線涉案作品,並向用戶提供付費點播服務。
浙廣集團認為,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權,咪咕視訊未經授權提供、傳播涉案作品,不僅分流了浙廣集團網站的訪問量,還造成其用戶流失及版權資源的泄露。咪咕視訊和咪咕文化則對浙廣集團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提出質疑。同時,咪咕視訊辯稱,其已從第三方北京愛奇藝公司獲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浙廣集團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是適格原告。涉案綜藝節目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每一期節目的表現主題、演員陣容、場景選擇、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獨創性,可以獨立構成單一作品。該案多份合同及支付憑證顯示,涉案作品由浙廣集團出資製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確署名著作權由浙廣集團所有,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浙廣集團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浙廣集團雖已將涉案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許可給北京奇藝公司使用,但並未放棄包括訴權在內的維權權利,作為著作權人,其對許可奇藝公司使用期內發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系適格原告。
關於咪咕視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法院認為,咪咕視訊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針對浙廣集團提交的愛奇藝公司和奇藝公司的書面聲明,與咪咕視訊提交的和愛奇藝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及免責聲明,前後兩者證據證明內容相悖的情形,法院根據證據的證明效力判定咪咕視訊並未獲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在其運營的應用平台上向公眾提供了涉案10期節目的付費點播服務,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其行為屬於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咪咕視訊對涉案作品進行了信息網路傳播,缺乏相應的授權,亦不存在法定免責情形,構成對浙廣集團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害。
最終法院對浙廣集團提出的每期節目賠償49.5萬元,10期節目共賠償495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另判決賠償合理費用1萬元,兩項合計賠償496萬元。該案中,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製作成本、商業價值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狀態、侵權情節和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首先,涉案作品及其製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且製作成本較高,其單期節目信息網路傳播權一年授權使用費高達2333.3萬元,產品冠名廣告費也高達23634萬元,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其次,咪咕視訊作為專門的網路視頻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熱播期間實施侵權行為,並持續一年多,在浙廣集團向其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後,未予及時回應及停止侵權行為,具有侵權的主觀惡意。再次,咪咕視訊的手機應用平台,受眾覆蓋面廣,用戶數量眾多。經法院釋明需提交涉案作品的點播及收益的原始數據後,其拒不提交,致使法院無法查明侵權的具體獲利。為彌補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懲戒惡意侵權行為,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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