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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網遊因何會侵權到最後一刻  愷英網路子公司涉嫌盜版

PC端網遊《地下城與勇士》是一款熱門遊戲,一款名為《阿拉德之怒》的手游則與它存在很多相似之處,會有玩家認為後者是前者的手機版。日前,長沙中級法院的一紙訴中禁令裁定,後者與前者沒有關係,且初步認定後者與前者存在較高相似性。責令負責《阿拉德之怒》開發、運營的四方被告停止對《阿拉德之怒》遊戲的下載、安裝、宣傳及運營行為。

在網路遊戲火爆發展的局面下,《地下城與勇士》與《阿拉德之怒》的著作權之訴再度引發業界對於遊戲版權的關注。第一財經1℃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等資料庫獲悉,國內網遊業的「山寨」問題持續出現,5年來,由此引發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直不斷。

減少創意和製作時間、成本低以及獲利快成為侵權人的最大動力,而相比之下,被侵權方通過司法程序維權的成本也十分高昂。業內人士呼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此類情形設立預防措施和手段,提前堵截侵權行為發生,防止版權方利益損失的擴大。

《阿拉德之怒》非《地下城與勇士》手機版

《地下城與勇士》(英文簡稱DNF)是一款由韓國新人類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人類公司」)開發的PC端遊戲,2005年8月在韓國發布上線。新人類公司與騰訊合作,以獨佔性授權的方式,授權騰訊在中國大陸使用「地下城與勇士」的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維權。這款遊戲設置的背景包括「在阿拉德大陸的文明之光閃耀之前,世界是一個無邊的宇宙,孕育著各種形態的生命。這些生命分散在各種虛空異界和地下城堡里,用它們的勤勞和智慧,創建著世界的繁榮」。經過多年的運營,《地下城與勇士》在當下網遊市場上已經獲得較高知名度。

《阿拉德之怒》是由上海摯娜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摯娜公司」)負責開發的一款手機遊戲,上海愷英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愷英公司」)、浙江上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上士公司」)提供遊戲的下載、安裝、宣傳等運營活動,長沙七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七麗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上也提供了該遊戲的下載、安裝。

騰訊認為,上海摯娜公司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開發《阿拉德之怒》手機遊戲。該款手機遊戲的角色職業名稱、職業技能名稱、圖標、描述,遊戲裝備的名稱、圖標、屬性描述,遊戲的怪物形象、場景、地圖等諸多元素,與《地下城與勇士》相似,甚至人物角色、技能與遊戲裝備屬性等核心要素與《地下城與勇士》高度相似。此外,上海愷英公司、浙江上士公司在運營推廣《阿拉德之怒》遊戲的過程中,以「地下城與勇士手游」、「史上最接近DNF的遊戲」等內容,宣稱是《地下城與勇士》的手游版,並通過手機百度、今日頭條等渠道宣傳報道,長沙七麗公司通過其運用的網站提供《阿拉德之怒》遊戲的下載和安裝。上述行為構成侵犯騰訊的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於是,騰訊將這四家公司起訴至長沙中院,要求法院判令這四家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相關損失。2017年12月,騰訊向長沙中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這四家涉嫌侵權的公司立即停止對《阿拉德之怒》遊戲的下載、宣傳等運營行為。騰訊提出這一申請的理由為:《阿拉德之怒》手機遊戲涉嫌侵權被起訴後,遊戲內容仍在不斷更新,與《地下城與勇士》遊戲內容相似的部分在不斷擴大。而且,訴訟期間,《阿拉德之怒》遊戲的註冊用戶數量仍在不斷增長,投入到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價值也隨之不斷加大。從保護不特定遊戲玩家的利益考量,有必要通過行為保全制止遊戲玩家的損失擴大。

《阿拉德之怒》遊戲在宣傳運營的過程中,除在上海愷英公司、長沙七麗公司運營的官網上提供下載、安裝之外,還在百度手機助手、華為應用市場、樂商店等多個遊戲網路平台上推出。

1℃記者獲悉,2017年12月28日,長沙中院作出裁定,責令四方被告其立即停止對《阿拉德之怒》遊戲的下載、安裝、宣傳及運營行為。裁定書稱,經初步比對,《阿拉德之怒》在角色職業名稱、職業技能名稱、圖標、描述、遊戲裝備名稱、圖標等基本元素及組合方面,與《地下城與勇士》存在近似。尤其是人物角色、既能與遊戲裝備屬性等核心要素的組合方式與《地下城與勇士》設定存在較高的相似性。

法院認為,這四家公司利用玩家對《地下城與勇士》的喜愛,採用與《地下城與勇士》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遊戲元素及其組合,利用騰訊公司推出手游版之前的時間差,吸引玩家的行為,是故意攀附《地下城與勇士》的知名度。並且利用媒體的惡意宣傳,極易使玩家造成混淆,誤以為《阿拉德之怒》是《地下城與勇士》的手游。這四家公司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由此做出訴中禁令。

一涉案方所在母公司頻遭侵權訴訟

1℃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此案四方被告中的上海愷英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愷英網路股份有限公司(SZ,002517)(簡稱「愷英網路」)的全資子公司。註冊時間為2008年10月,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計算機軟硬體(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從事貨物進出口及技術進出口業務,利用信息網路經營遊戲產品(含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

愷英網路在2018年1月4日曾經發布公告,披露其另外一家全資子公司浙江歡游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浙江歡游)被訴侵犯一款遊戲著作權的案件信息。浙江歡游所涉及的案件的原告方為藍沙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沙信息」)。浙江歡游及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美德」)為被告方,娛美德是一家韓國公司,從事網路遊戲的開發及運營。

藍沙信息訴稱,網路遊戲「LEGEND OF MIR II」為娛美德與案外人Actoz公司共同開發完成,雙方為共同著作權人;Actoz公司作為共同著作權人的代表,獨佔性授權藍沙信息在中國大陸、香港地區享有該遊戲漢化版的獨佔性運營權及改編權或修改權,授權期限自2001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藍沙信息認為,娛美德雖為這款遊戲的共同著作權人,但娛美德已將共同著作權人的一切權利授予Actoz公司進行統一行使,娛美德擅自在授權期內與浙江歡游簽署《LEGEND OF MIR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稱:傳奇網頁遊戲授權許可合同),將該遊戲包含著作權在內的相關權利授予浙江歡遊行使的行為,侵犯了藍沙信息對「LEGEND OF MIR II」所享有的獨佔性授權。

為此,藍沙信息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娛美德停止在中國大陸、香港地區範圍內將《Legend of Mir II》的相關著作權授權給浙江歡游的侵權行為;判令娛美德、浙江歡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19億元,並作出道歉。

愷英網路通過公告對此案回應稱,2016年10月25日,娛美德與浙江歡游簽署了兩項合同。這兩項合同約定,娛美德將其擁有知識產權的「LEGEND OF MIR II」授權浙江歡游進行網頁及移動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開發及商業運營,原合同金額共計為500億韓元(約為3億元人民幣)。

娛美德與浙江歡游簽署這兩項合同後,娛美德與案外人Actoz公司即因網路遊戲「LEGEND OF MIR II」產生糾紛,浙江歡游為避免產生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風險,並從保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角度考慮,推遲了實施這兩項合同約定的內容,截至1月4日的這次公告披露時止,浙江歡游尚未向娛美德支付任何費用,也未利用「LEGEND OF MIR II」進行任何網路或移動遊戲的開發及商業運營。因此,這一訴訟暫時未對該公司運營產生影響。

「山寨」曾為網遊業常態

《地下城與勇士》與《阿拉德之怒》的爭端,是國內網路遊戲業新發生的訴訟中的一起。其實,國內網遊行業的「李逵」與「李鬼」之爭並非新生現象。2013年,由於認為所開發網遊《熱血傳奇》的著作權、商標專用權遭到侵犯,國內網遊巨頭盛大遊戲連續發起10多起訴訟,累計索賠金額近1.5億元。這一系列訴訟成為業界的一件大事。

除了《熱血傳奇》的案件,近幾年國內網遊業影響較大的「李逵」與「李鬼」之爭還包括:遊戲《坦克世界》發行商Wargaming.net將兩家中國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遊戲剽竊了《坦克世界》創意,侵犯了知識產權。觸控科技與廣州希力電子科技及其子公司桂林力港圍繞手游《捕魚達人》展開了激烈的版權之訴。世界IT遊戲巨頭暴雪公司聯合網易,即「爐石傳說—魔獸英雄傳」這款遊戲在中國的代理商,起訴國內另一個遊戲企業侵犯其遊戲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索賠165萬美元。

上述遊戲的共同特點就是一方被訴抄襲、剽竊著名遊戲的創意。從相關裁判結果來看,原告方基本獲得勝訴,抄襲行為被法院認定。國內網遊業版權之爭的高發年度為2013年、2014年。當時還是PC端遊戲的高峰期,智能手機還未完全普及,手游處於剛剛興起的階段。早在2014年年初,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就表示,「坦率地說,現在國內很多遊戲企業都還處于山寨狀態。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到來,手機遊戲的競爭將日趨白熱化,相關手機遊戲的官司持續不斷。

也有專家則指出,抄襲已經成為常態,具體可以表現為找准一款成功遊戲的玩法,迅速複製一款推向市場。這是玩法上的借鑒,現在發展到界面、題材、美術上直接全面的「山寨」。山寨行為之所以嚴重,不是侵權方不知道其行為違法,是因為侵權更容易獲得巨額利潤,而自行創新開發要投入巨資,這筆錢可能遠超侵權獲得的利潤。即使被發現侵權而被起訴,最終被判的賠償也可能遠低於實際獲利,「侵權者會堅持到最後一刻,要掙夠最後一分錢。」

1℃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直接山寨知名網遊既引發民事案件,還可能觸犯刑法。2016年2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權罪案件。檢方指控,從2012年8月開始,在未經《熱血傳奇》網路遊戲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男子周國鑫夥同他人在衢江區家中非法獲取《熱血傳奇》遊戲數據源代碼,並通過修改、伺服器租用、登錄器代碼更新和防攻擊等,把《熱血傳奇》改編成了《最新輕變》和《風雲輕變》兩個網路遊戲,之後在互聯網上發布,為遊戲玩家提供服務。

截至2015年1月案發,周國鑫等人非法經營數額高達4819萬餘元。經上海東方計算機司法鑒定所鑒定,周國鑫等人經營的《最新輕變》和《風雲輕變》傳奇私服網路遊戲與盛大公司的《熱血傳奇》網路遊戲的相同率為94%,存在實質性相似。衢江區法院一審判處周國鑫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500萬元。

侵權、維權不對等加劇「山寨」行為發生

即使業內專家在4年前就已經提出了「山寨」成為常態的問題,但問題依然不斷湧現。1℃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3年至2017年,該網收錄的有關網路遊戲的著作權案件判決書就達800多份,其中2016年的判決書多達240餘份。案件的涉案方涵蓋了盛大、暴雪、網禪等國內外遊戲巨頭。

除了引發民事訴訟外,一些侵權方的行為則觸犯刑法,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2013年至2017年,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此類判決書有70份。其中,江蘇所發生的案件最多,達到19起。這些案件中,侵權方的侵權方式基本一致,即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模仿知名網路遊戲,私自架設私服遊戲伺服器,通過在網站上作廣告提供給玩家使用。侵權者的獲利速度極快。江蘇省鹽城市中院的一份判決書記載,侵權人殷某通過這種方式,不到三個月的營業流水就達67萬元。

由於被侵權方加大維權力度,這些侵權行為才被陸續發現。而有的侵權方實施侵權行為多年,行為隱蔽,難以被發現。前述浙江衢州周某某一案的司法文書顯示,周某某父親為打點生意,開設的網路遊戲賬戶往來資金過大,這才引起了網警的注意,並最終被調查。1℃記者梳理這些案件判決書注意到,侵權方最終被認定的獲利金額多則數十萬元,少則幾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判決不在少數。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沒有有效預防措施,這些侵權人再次實施侵權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為此,網遊業內有呼籲認為,此類維權中,在損害賠償方面,可以被侵害者損失來計算,也可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來計算;並應當全額承擔被侵害方為調查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花費的各項合理支出。以實踐來看,有的侵權方山寨出來的遊戲每月就可創造千萬級的流水,那麼權利人一方就可以提起巨額索賠。在預防侵權發生方面,主管部門可以考慮與遊戲平台建立公共資料庫、版權庫,前置過濾一些山寨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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