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我放棄了財產,也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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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案例:
付仁和胡靜因為感情不和鬧離婚,快40歲的他們都有再婚的準備,誰也不想帶著孩子--小付,感覺十幾歲的孩子跟著自己怎麼都有些影響,所有想把孩子推給對方撫養。其母胡靜以「凈身出戶」為條件和付仁簽訂離婚協議,既放棄財產,也不再對孩子進行撫養。幾年之後,其父付仁因事故不知去向。於是今年小付以不能生活為由,將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判決後支持了付付的訴訟請求。
案件敘述雖短,但是我們卻看到一個問題:凈身出戶是否也放棄了撫養權。
其實法律對放棄撫養權還要給撫養費是有規定的,撫養費不會因為撫養權的放棄而喪失。
父母對子女有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這是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監護權。受撫養權是兒童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財產而消除。以放棄財產達到放棄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實質上侵害了兒童受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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