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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璐應該慶幸了,你要是生活在古代……

史 太 Long

「浸豬籠」、「沉塘」之類,多半是舊時民間文人胡扯出來的,但「通姦罪」卻是確確實實的法律規定。

文 | 吳鉤 編輯 | 吳鉤

女明星李小璐出軌這事兒,正在引髮網民與評論家的口水仗:網友看熱鬧不嫌事大,對這種桃色八卦自然是津津樂道,而且喜歡添油加醋、口誅筆伐;而評論家比較喜歡擺精英姿態,看不慣網友的捉姦熱情,怒斥網友是不是要將李小璐逼死了才算大快人心。

要我說,人家李小璐的老公賈乃亮都說是自己對不住老婆,旁人就不要多管閑事、「咸吃蘿蔔淡操心」了。

不過,話說回來,明星嘛,最大的價值就是她們有影響力(難道她們有演技嗎?),就是她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能夠受到公眾的關注。因此,導演才會請她們拍電影、電視劇,商家才會請她們拍廣告。這是影響力的好處。但影響力也有壞處,尋常老百姓偷個情、嫖個娼啥的,沒有多少人會關心,狗仔隊都懶得理你,明星就不一樣了,若是給狗仔抓個正著,立即就炒個皮焦肉嫩。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你總不能只享受影響力的好處,而不接受影響力的壞處,是吧。所以,李小璐也沒什麼好抱怨的,評論家也不必以為自己站在鄙視鏈的頂端。

如果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李小璐還應該感到慶幸。畢竟,在今日,偷情是法律管不著的事情。要是在過去,偷情可是觸犯刑法的犯罪,叫做「通姦罪」。別扯「浸豬籠」、「沉塘」之類,那多半是舊時民間文人胡扯出來的,但「通姦罪」卻是確確實實的法律規定。

唐宋時期,犯通姦罪會被判徒刑。《唐律疏議》與《宋刑統》均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按此法律,李小璐與那個什麼「皮幾萬」會被判兩年的徒刑。不過,在宋代,通姦罪屬於親告罪,只有賈乃亮們親自提起訴訟,法官才會受理。既然賈乃亮說自己可以原諒李小璐五次,那麼法律也不會去管他們的家事。

到了元朝,情況就不一樣了。因為元代有一個規定:民間男女通姦,「許四鄰舉察」;若有通姦案未能及時舉報,「則罪均四鄰」。所以,假如李小璐生活在元朝,雖然賈乃亮包容她,但有捉姦熱情的鄰居是可以舉報的——不但可以舉報,而且是必須舉報。按照當時的法律,凡通姦,本夫、姦婦、姦夫同杖八十七。所以,元朝的李小璐、賈乃亮、「皮幾萬」們,都會被杖八十七。明清時期,法律對通姦行為的刑罰跟元朝差不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被杖還是小事,皮肉之苦耳。元朝法律對通姦婦女還有一項很變態的懲罰:「諸和姦者,……男女罪同,婦人去衣受刑。」這裡的衣,是指褲子。請自行腦補一下「去衣受刑」的場面,不忍目睹。

這一變態的法律延續到明代與清代,《大明律》與《大清律》均規定:「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清代的做法比明朝人略為人道一點,在「奸罪去衣受刑」的條款中備註了「留褲」,即允許保留一條內褲。

因為有了犯姦婦女「去衣受杖」的慣例,行刑之日,便常有「無賴子弟日集縣門伺之」。有些女子通姦事發,「知逮者將至,往往自經死」;又有的通姦女子「杖畢,不勝羞愧而死」。

所以說,李小璐們應該慶幸了,畢竟社會進步了,文明了。進步、文明的意思,是說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對明星偷情之類的行為,國家法律退場了,但民間輿論不需要退場。若是民間輿論也不可以在場,那不叫文明,而應叫做虛無主義。

對我來說,如果不是為了寫這篇小文章,我對李小璐與「皮幾萬」的那點破事兒完全不會去注意。但我也不認為,網友對偷情的明星表達一下強烈的愛憎有多麼可怕。就算他們是「口誅筆伐」吧,畢竟「誅伐」也是停留在「口筆」上。李小璐們要是不上網,不看網友評論,網友的口水於她又有何哉?要說「受傷」云云,「受輿論迫害」云云,未免太矯情了。

圍觀娛樂八卦是人民群眾的權利。表達羞惡之心、是非之心,也是人民群眾的權利。

來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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