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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蕪湖「高空墜物致死人案」宣判 物業和81戶業主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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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蕪湖「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29日上午在該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宣判 視覺中國圖

安徽蕪湖「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29日上午在該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福田物業10日內賠償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15.2萬餘元,81戶134名被告10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補償款4395.92元,排除15戶不承擔責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點左右,66歲的卜英貴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蕪湖市鏡湖區綠地伊頓公館28幢1單元一處人行道,被高空墜落的磚頭砸中頭部,當場死亡。警方花費數月時間逐戶調查,未查明具體侵權人。

隨後,受害人家屬向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案發地居民樓96戶業主(除一樓外)及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共同擔責給予各項損失賠償共計52萬餘元。鏡湖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9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鏡湖區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之規定,本案所有被告均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故依法應當承擔補償責任。此外福田物業公司不僅是建築物使用人,還是建築物的管理人,但其未盡到管理義務,對卜英貴的死亡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深圳市福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賠償款152601.48元;排除15戶不承擔責任,28幢1單元的81戶134名被告按戶各付給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補償款4395.9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於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安徽蕪湖「高空墜物致死人案」宣判 物業和81戶業主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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