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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為什麼要給縱火案中的保姆辯護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秦珍子

總有人喜歡看殺人,要是沒按他們的想法去殺,還要不高興。

去年有一場火,餘燼到今天都灼痛人心。無人不知,杭州一保姆點著了僱主的房子,讓母子4人殞身火海。

2017年8月,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涉嫌縱火的保姆莫煥晶提起公訴。12月21日,該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原告和被告都沒有等到結果——莫煥晶的辯護律師4次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當庭退席,杭州中院宣布休庭,延期審理。

2018年1月8日,杭州中院發布情況通報,表示收到新的辯護人申請。

此人來頭不小,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院副院長。申請為被告莫煥晶辯護時,他的身份是——律師何兵。

如果微博的評論有刀刃,那麼這條新聞之下,都是一片血泊。

「為什麼她還沒死?」「這種人槍斃得了。」「給壞人判個死刑就那麼難?」

「壞人」「槍斃」「該死」——在眾口的刀下,莫煥晶早就被凌遲了千萬遍。而這些「判處」她「死刑」的人,沒有誰在現場,沒有誰參與過案件調查,絕大多數是讀了媒體報道就作出了「公正的裁決」。

林生斌被燒毀的家仍保留著當時的樣子 視覺中國供圖

有網友發問:「政法大學的教授為什麼要給壞人辯護?」

法庭從來都不是區分「好人」和「壞人」的地方,審判的目的,是依法判定「無罪」或「有罪」,再依法對有罪者進行懲戒。

所以,被告席上沒有「惡魔」,只有可能有罪的人。在法槌落下之前,可能必須也只能是可能。

正是因為這種可能性——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辯護制度的存在才分外有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拋開高大的「法的精神」、漂亮的「民主意識」不談,道理非常簡單:判你有罪之前,如果不允許你為自己說話,也不允許旁人為你說話,那麼,判決權和「刀」的擁有者將為所欲為,對有罪和無罪的判定會徹底與「法」無關。

1980年,被稱為「中國最偉大律師」的張思之為「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團案」擔任辯護律師。此後,他辯護名單上的「異端」越來越多。有些時候,即使對結果「心知肚明」,即使從內心深處厭惡自己的「委託人」,張思之也「堅決維護他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在中國,實現這樣的權利其實並不容易。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隨時提訊被告,辯護人見被告人則相對困難。此外,檢察機關也有權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個體權利的實現全賴於法。但絕大多數人並不熟悉法條和程序。辯護制度能夠提供一種「專業性」,實現相對公平的訴訟權利。此時,辯護律師不是「冷血動物」「賺錢機器」「訟棍」或「沒有良心的混蛋」,只是法的代言人,他維護的不是公眾定性的「壞人」或「罪犯」,而是人權和司法體系中辯訴制度的平衡性。

站在被告席上的,不只有東條英機和馬加爵,也有聶樹斌、趙作海、佘祥林……呼格吉勒圖的生命定格在18歲,我採訪過的張高平張輝叔侄,無辜入獄10年,才平反歸來。

每個人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以有罪或無罪的身份。

「罪刑法定」是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表示,任何人未經生效判決確認,都不能被視為「罪犯」。於公安機關,叫「嫌疑人」,於法院,叫「被告人」。近年來,中國司法的一系列實踐都在彰顯「疑罪從無」的精神。有辯護制度,無罪推定才有保障。

「毒樹之果」這個詞誕生於美國,是指檢方通過違法渠道或非法線索取得的證據——「樹有毒,果便有毒」,法院審判時對這種證據應不予採納,保障程序正義的實現。在中國也一樣,理想情況下,為了儘可能讓辯護人「無可辯駁」,公安與檢察機關會更為重視「證據鏈完整」這一公訴基礎。完善而行之有效的辯護制度的存在,會凸顯「合法證據」對「定罪量刑」至關重要的作用。辯護人越在意「果」的「含毒量」,檢方越得追求證據的「含金量」。

在一個法治與法制都尚在成長中的國家,為莫煥晶這樣「沒有權勢」「沒有財富」的犯罪嫌疑人辯護,不是「多此一舉」,恰恰是「極為必要」。但我們也必須保持關注,在那方小小的「辯護人」名牌後,站著的,到底是不是動機純粹的專業者。

今天,我們也許正在維護一個「壞人」的權利。但終有一天我們會看到,不論「好壞」,當每一個人的權利都依法得到保障的時候,才是正義得到了真正的、最大的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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