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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峰輝落馬!蘇浩一審獲刑13年

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 日前,經黨中央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房峰輝(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原委員、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原參謀長)因涉嫌行賄、受賄犯罪,被移送軍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房峰輝與此前畏罪自殺的張陽曾是廣州軍區的老搭檔。房峰輝2003年至2007年擔任廣州軍區參謀長,張陽於2004年至2007年擔任廣州軍區政治部主任,兩人在同一個班子中工作了四年。2012年,他們又分別執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兩大部門。

房峰輝簡歷:

2003年12月——2007年0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參謀長。

2007年06月——2009年10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司令員。

2009年10月01日,擔任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閱兵式總指揮。

2012年10月——2012年1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

2012年11月——2013年0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

2013年03月——2015年1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

2015年12月——2017年08月,任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參謀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七、十八屆中央委員。

山西省司法廳原副廳長蘇浩受賄、濫用職權、行賄案一審宣判

本台綜合報道 1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司法廳原副廳長蘇浩受賄、濫用職權、行賄案,對被告人蘇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蘇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浩利用擔任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忻州市公安局局長、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長、太原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在工程承接、房地產開發、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600萬餘元。2011年11月,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白培中家中被搶劫,蘇浩在辦案過程中違規指使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戴來偉在抓捕現場對贓物不清點,減少被搶財物數額,嚴重影響搶劫犯罪案件的查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06年至2014年,蘇浩為謀求擔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長及調離山西省司法廳到企業工作,向申維辰行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萬餘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鑒於蘇浩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濫用職權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退出部分受賄贓款;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且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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