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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警察擊斃小偷,獲判無罪

台北一名警察因開槍擊斃盜竊嫌疑人被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當時情況急迫、刻不容緩,警察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並已注意比例原則、勿傷致命部位,無過失可言,昨天判決其無罪。

開槍擊斃小偷的警察

2013年8月,一名黎姓盜竊嫌疑人駕車時,因拒絕受檢,被新北市警方追趕。黎一路駕車到台北市西門町,轉往成都路逃逸,並將車開上人行道。

當時在附近執勤的張景義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不肯就範。張景義見黎突然加速移動,朝輪胎連開兩槍,但子彈貫穿擋風玻璃後,擊中黎的腹腔。隨後黎不治。

去年5月,台北地檢署認為張景義開槍有過失責任,按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張景義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稱,張景義見黎突然移動車輛,為使黎停車減速,情況急迫、刻不容緩,確有急迫需要,得以合理使用警槍。此外,張景義當時是站在副駕駛座前方朝右前輪射擊,已儘力降低子彈可能對黎或路人造成的危害,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比例原則。

合議庭認為,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產生的彈道偏向,導致黎中槍,顯然不是張景義開槍時能夠預料防範的,因此判決無罪。

台北警察局長慰問張景義

判決傳出後,台灣警界一片歡呼,認為司法保障了執法。台北市警察局、警政部門首長都慰問了張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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