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聞!民和李二堡這個殺人犯28日被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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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罪犯冶有四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宣判,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2009年12月10日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李二堡鎮窯洞村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冶有四夫殺死被害人冶某某後畏罪潛逃。2016年2月5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冶有四夫批准逮捕。
經查明,罪犯冶有四夫與寡居的馬某某(已判刑)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馬某某與被害人冶某某(歿年53歲)以夫妻名義同居後,仍與冶有四夫交往。2009年12月10日晚,冶有四夫與馬某某在家附近山上手拉手聊天時被冶某某發現。後冶有四夫又來到馬某某家,與冶某某發生口角中撿起斧頭朝冶某某頭面部、胳膊等處砍、砸,致冶某某當場死亡。冶有四夫與馬某某潛逃。
△網路插圖
2016年1月26日21時許,罪犯冶有四夫來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積石鎮草灘壩下庄村韓某某(時年74歲)家中,暴力強姦韓某某,並搶走價值150.5元的邁騰牌手機、手電筒及現金30餘元。
2016年1月27日20時許,罪犯冶有四夫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積石鎮南環路廣場處,趁人不備奪取杜某某價值733.9元的沙馳背包一個,包內有價值5479.2元的蘋果手機及現金1千餘元。
2016年12月30日,該案在本院一審宣判,罪犯冶有四夫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潛逃期間又入戶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錢財,並強姦被害婦女,其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和強姦罪;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搶奪罪,應予數罪併罰。其故意殺人犯罪,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罪犯冶有四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000元。並判決被告人冶有四夫賠償被害人冶某某的喪葬費、韓某某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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