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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和聯防隊員邊玩手機邊睡覺,殺人疑犯脫逃,4人被認定有罪但免刑責

江西蘆溪一名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從ICU病房逃跑了,事後的調查表明,當晚負責看守的一名民警與三名巡防隊員都在玩手機,還睡著了,嫌犯不但掙脫手銬還偷了汽車鑰匙,開車逃離。這起發生在2017年6月14日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近日一審宣判。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蘆溪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柳喜春等4名被告人構成犯罪,考慮到4人在案發後自首且脫逃嫌犯當日被抓回等因素,對4人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柳喜春(蘆溪派出所民警)和黃祖亮、文田汝、劉懷軍(均系蘆溪縣巡防大隊隊員)受蘆溪縣公安局指派,於2017年6月14日凌晨0時至8時許,在蘆溪縣人民醫院三樓ICU病房值班看守蘆溪縣「5.12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在此期間,4名看守人員未認真檢查手銬和履行看守職責,分別躺在ICU病房看護病床和沙發上玩手機並先後入睡。

6月14日凌晨5時4分,丁某趁柳喜春、黃祖亮、文田汝、劉懷軍熟睡之際,掙脫手銬並竊得黃祖亮、劉懷軍放在沙發扶手上的兩把汽車鑰匙,逃離ICU病房。8分鐘後,丁某駕駛黃祖亮的汽車逃離醫院。6月14日凌晨5時50分,看守人員黃祖亮、柳喜春等人醒來發現丁某脫逃。當地警方緊急啟動追捕。當日上午9時許,丁某在湖南瀏陽市被蘆溪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抓獲。法院認為,被告人柳喜春、黃祖亮、文田汝、劉懷軍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涉嫌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脫逃,其行為已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案發後,柳喜春等4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鑒於4名被告人自願認罪,犯罪情節輕微,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於脫逃當日被抓獲歸案,法院認定4名被告人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免予刑事處罰。


免於刑事處罰和無罪的區別?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如上所述,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一個是實體法,一個為程序法。

二、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從《刑法》第三十七條我們可以知道,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三、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概括性條件的隨法選擇。法律規定應當免除刑罰的,必須判決免除刑罰.

簡言之,免於刑事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說就是有犯罪前科。

而無罪判決的法律後果是:當嫌疑人被羈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無罪,當然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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