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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凶宅」這個房子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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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王大姐認為這個房子是「凶宅」

是不是封建迷信呢?

這個房子能退嗎?

欺詐行為成立 合同應予撤銷

在庭審中,法官進一步了解到涉案房屋確實發生過火災,造成了崔先生的小兒子死亡。而在崔先生親筆確認的《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中「重大瑕疵」一欄載明:「產權人否認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說明崔先生撒謊了!

王大姐認為所購買的房屋是「凶宅」有沒有道理呢?所謂「凶宅」其實並無權威官方或法律界定,一般指發生非正常死亡並給人主觀上帶來恐懼感的房屋。儘管對「凶宅」的觀念屬於民俗還是屬於封建迷信存在一定爭議,但是這種說法確實由來已久。雖然「凶宅」 並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由於發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勢必會影響到買房人的心理感受,居住在此,通常會產生程度不同的恐懼、焦慮、失眠等狀態,與國人追求的樂業安居價值觀相悖。

我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崔先生在出售涉案房屋時,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如實將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特別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王大姐,由王大姐做出買與不買的決定。如果崔先生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刻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王大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崔先生向王大姐返還購房款和相應費用,並賠償裝修等各項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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