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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為親友代購奢侈品入境未申報被判緩刑

李某是某國際貨運航空公司的飛行員,在執行國際航班時,他幫父母及朋友代購了江詩丹頓手錶、卡地亞戒指等奢侈品,但並沒有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李某在首都機場被查獲。近日,北京四中院以李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代購奢飾品入境未申報被查

27歲的李某是某國際貨運航空公司飛行副駕駛,去年2月的一天,李某參與執飛的航班從德國法蘭克福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法院查明,在入境前,李某將在法蘭克福購買的江詩丹頓女式手錶佩戴在自己的手腕上,兩枚卡地亞戒指藏在上衣兜內,一個葆蝶家錢包放在行李袋內,李某還委託同機組人員楊某(另案處理)攜帶了一塊江詩丹頓男式手錶。入境時,李某、楊某選擇走無申報通道,沒有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首都機場海關工作人員在對兩人的行李及隨身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上述超量消費品。經北京海關關稅處計核,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19.4萬餘元。涉案物品均已起獲並扣押在北京海關緝私局。

據了解,在開庭審理時,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都沒有異議,他的辯護人認為,李某有自首情節,且其走私不以牟利為目的,屬於初犯,犯罪情節較輕,辯護人建議法庭對李某免予刑事處罰。

女式手錶戴手上戒指藏身上

李某供述稱,他執飛國際航班,出發前,父親托他在境外購買江詩丹頓男女表各1塊,作為父母結婚30周年紀念品,並給了他一張信用卡用於支付手錶的費用。他朋友則托他在境外幫忙購買一對結婚用的卡地亞戒指。抵達法蘭克福後,他到商業街採購了相關物品。回國前,他將購買的手錶和戒指的包裝盒放在了機組飛行箱裡面,把其中1塊女式手錶戴在自己手上,2枚戒指放在上衣內襯的口袋裡,另1塊男式手錶讓同機組飛行副駕駛楊某幫忙攜帶。

後他執飛的航班從德國法蘭克福飛抵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他選走無申報通道通關,沒有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工作人員在機組行李箱中查到了手錶、戒指的包裝盒和BV錢包。之後在李某與楊某的身上及隨身物品里查獲了手錶和戒指。

楊某在證言中表示,到達法蘭克福後,李某單獨去了商業區,說要購買手錶和戒指。在返航的飛行途中,李某從行李中拿出2塊手錶,1塊是男表、1塊是女表。李某讓他幫忙將那塊男錶帶入境,他答應了,便將那塊男表直接佩戴在了自己的右手腕上。飛機在首都機場降落後,機組人員在入關時,李某攜帶的手錶和戒指被海關查獲,後來海關人員要求其他機組成員再次接受檢查,他就將李某讓幫忙帶的那塊手錶交了出來。

李某說,在單位學習過機組駐外管理規定,知道禁止「捎買帶」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物品入境。貨運航空公司提供的機組駐外管理規定證實,公司對機組人員出入境攜帶物品有相關規定,禁止員工有「捎買帶」行為。與李某一起執飛法蘭克福任務的飛行人員表示,執飛任務的出入境海關申報單是由李某負責填寫的。海關規定對於出入境旅客攜帶的自用物品價值超過5000元的需要在申報單上如實填寫。公司對填寫申報單有培訓,老飛行員也會教新來的飛行員,該張申報單上的申報物品一欄只划了一道斜杠,表示機組人員沒有要申報的東西。

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判刑

四中院認為,李某違反國家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未經申報攜帶超量消費品入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李某作為航空公司的飛行人員,接受過相關培訓,明知海關對攜帶物品出入境的相關規定,但其仍然以藏匿的方式攜帶超量消費品入境,並且委託他人幫助其攜帶違規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法院對其犯走私普通物品罪應予處罰。

鑒於李某沒有從中獲利,犯罪情節較輕;主動預繳罰金,當庭表示認罪,有悔罪表現,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最終,四中院以李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via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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