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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延期發團 兩旅行社對簿公堂

假期報團出遊成了越來越多人的選擇,旅行社為了利益最大化,也推出了本團、拼團、轉團、聯合發團等出團形式。準備出境游的李麗(化名)夫婦為了安全可靠,特地選擇了新疆某知名旅行社(以下簡稱某知名旅行社)的出境旅遊團。誰料,該旅遊團為轉團形式,即本社不發團,轉給其他旅行社發團,不僅如此,出團時間還一拖再拖,為此,兩家旅行社對簿公堂。

2016年6月初,李麗夫婦準備出境游,「我們選個規模大的旅行社,出行靠譜有保證。」在李麗的建議下,二人選擇了某知名旅行社,出境材料、旅行費用全都備齊後,雙方敲定了發團日期並簽訂合同。

眼看出發日期6月23日要到了,李麗夫婦充滿了期待,可旅行社的一通電話,讓二人泄了氣,「因為旅行社出境的相關手續沒辦下來,發團時間延後3天。」

雖然心有不快,但想著晚3天影響並不大,李麗夫婦也就妥協了。3日後,旅行社再次打來電話告知,得再延5天。李麗夫婦又急又氣:「再拖假期都結束了!」和他們一樣被延後出行的還有56位遊客。為了討說法,他們一同來到了某知名旅行社。

一問才得知,出行時間被延後的58位遊客屬於轉團旅客,「我們只負責聯絡客人,最終負責發團的是別家旅行社。」某知名旅行社負責人稱,他們將旅客的費用及信息早已經轉報給發團旅行社,但由於該旅行社此次出境游的手續還未批下來,因此,出行日期一再順延。

「不管你們之間怎麼協商,但至少要保證我們能按時出行。」滯留遊客一致表示不僅要順利出行,旅行社還應對此次延誤進行賠償。

為了讓遊客滿意,同時也為了自己的聲譽,某知名旅行對滯留遊客進行了相應的賠付,並將其安排至另一家旅行社。最終,遊客順利出行,也就沒再追究某知名旅行社責任。

但此次滯留事件,造成某知名旅行社經濟損失影響其社會形象,其多次要求發團旅行社賠償,但均被拒絕。2017年6月17日,某知名旅行社將發團旅行社告上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訴求發團旅行社退還其旅遊費用14萬餘元並賠償損失29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某知名旅行社與發團旅行社簽訂了《境外地接委託接待合同》。約定:「甲方同意將組織成行的旅遊團(含旅遊者個人)委託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標準和要求,安排旅遊團的旅行遊覽活動……因一方違約或過失,造成另一方或旅遊團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簽訂當天,發團旅行社出具了「承諾函」,表示已收到某知名旅行社的部分團款,用於2016年6月23日出發團。但因發團旅行社未將2016年6月23日的團發出,導致遊客滯留,同月27日某知名旅行社與另一家旅行社簽訂《委託接待協議確認書》,並支付團款順利發團。同年7月7日,某知名旅行社向滯留遊客支付了賠償款每人1000元。

法院認為,發團旅行社收到某知名旅行社的團款且向其出具「承諾函」,並於當天簽訂了《境外地接委託接待合同》,雙方間委託合同關係成立,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合同義務。另,2016年6月23日的團未實際發團,某知名旅行社要求發團旅行社退還其給付團費,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烏市新市區法院判決,發團旅行社退還某知名旅行社旅遊團費14萬餘元,並賠償某知名旅行社損失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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