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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住戶多次竊電 下達竊電通知書仍不悔改

正義網南昌12月26日電(通訊員 劉燕)男子將房子出租後,在偷竊房內的電,下達竊電處理通知書仍不悔。近日,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7年4月初至同年8月,黃某先後三次將其出租給他人的一套房子的電錶,通過剪斷電錶箱內的電線、外破供電電纜、套表和短接的方式進行竊電,期間,供電公司工作人員三次查處並下達處罰通知書後,黃某仍繼續竊電未予處理。

案發後,公安機關於2017年8月通過南昌市供電公司電力警務室通知黃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黃某接到通知後於當日自行到南昌市供電公司電力警務室,後被扭送至公安機關而歸案,其家屬主動預先繳納追補電費及違約使用電費共計五萬元,有效挽回被竊電單位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其接到通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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