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在幼兒園意外受傷,誰之過?
近年來,隨著幼兒園幼兒安全事件的不斷頻發,在校幼兒的安全問題成為了社會各界矚目的話題,一旦幼兒在幼兒園出現意外傷害,到底應該如何追究相關責任,如何維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呢?今天小編就給你講講這個在幼兒園發生的案例。
基本案情
思思(化名)四周歲,系我市某幼兒園小四班學生。2015年5月8日,按照教學計劃,該班教師組織學生舉行投擲布口袋遊戲。思思投擲結束後抱起布口袋返回座位過程中,突然起跑並隨後跌倒。經醫院診斷為左肱內外髁骨折。思思的父母與幼兒園就賠償一事協商未果,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幼兒園各項損失122 729元。
法官認為
本案中,監控畫面顯示,幼兒是在聽完老師講話後才開始進行遊戲的。投擲結束的幼兒,大部分都走回座位,只有極個別的孩子有跑動現象,但速度不快。證實老師在遊戲前,已對遊戲規則、注意事項等進行了說明,幼兒園已盡到了安全教育義務。幼兒園在師資的配備、遊戲類型的選擇、遊戲場所的配置等方面,均考慮到了學齡前兒童的特點,確保遊戲不存在安全隱患,幼兒園已盡到了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關於損害結果的發生,監控畫面顯示,思思是在投擲結束返回座位過程中,自行起跑而跌倒,且思思從起跑到跌倒僅時隔2秒鐘,正常人確實無法預料和快速做出反應。故原告摔倒導致受傷,屬於一個意外事件,被告對此不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思思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每個家長都不願看到孩子在幼兒園發生意外事故。保護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幼兒園和家長的共同心愿。如果發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兒園還是幼兒家長,都要理性對待,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妥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因此,法律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其在幼兒園內受到損害,採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幼兒園應當承擔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則推定幼兒園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幼兒園舉示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因此法官判決幼兒園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編輯:崔曉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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