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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願生下遺腹子:情理法的糾結

最近,有網友發帖稱:同學28歲,家中獨子,確診肝癌晚期。他妻子得知後,打掉腹中五個月的孩子,提出離婚。

同學父母求兒媳留下孩子,提出贈予上海房產及兩百萬現金,且不需要女方撫養孩子,但女方還是執意打掉孩子。

原帖下九千多條評論,覺得這個女子狠心的有之:

不想道德綁架,不能指責這女人,但這樣的女人我不會娶連做朋友都不想!!!

猜測同學夫妻感情不好,所以才不願意留下孩子的也有:

我並沒有指責女方的意思,我尊重她的個人選擇。我覺得就是如果女方和男方有感情,可能會思考,糾結一陣子考慮拿掉孩子,我僅從po對女方「第一件事就是拿掉孩子」和「執意」的描述里覺得她和老公沒有感情。

糾結的也不是沒有:

留對女方狠了點,不留,對男方狠了點。但是孩子真要生下來,又是一堆問題

這真是一個眾說紛紜的話題,但我覺得在不了解全部事實的情況下,去指責這個女子並不公平。

因為帖子里的確沒有說這對夫妻的感情怎麼樣,只說兩家門當戶對。

大難臨頭不各自飛,能同患難的夫妻,多數是感情好、相愛的,根本不捨得離開。

大家站在道德制高點上說應該講夫妻情義,一日夫妻百日恩當然容易,但如果是自己和丈夫介紹認識,覺得雙方條件差不多就結婚了,沒有感情,婚後也沒培養出感情。

更甚至男子可能在婚前隱瞞了自己的病情(肝癌不是一下子來的),你願意照顧這個不久後就離世的男人嗎?

其實作為女性,我想我可能狠不下心來離開。

但我不認為這麼做的女性就應該被指責,因為這樣的事情沒落到自己身上,沒法感同身受。

至於腹中的孩子,不留下就更不奇怪了。

畢竟對於大多數中國人(男女都有)來講,始終認為孩子是為男方生的,"我為你生了孩子"云云。

什麼時候女人能夠明白生孩子是因為自己想生,不只是為男人生,生育子女就不會再那麼糾結了。

不得不說就算夫妻感情不好,丈夫生命到了盡頭還要給他這個打擊,這個女子的確心腸硬,理智的有點可怕。

一個女人沒有獨立撫養孩子的勇氣,不生難道不是負責任的表現嗎?

明知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自己又沒有勇氣獨自將孩子帶好,而且孩子還可能有疾病風險(肝癌不遺傳,但有一定的家族聚集性),為什麼要生下ta呢?

當母親不願意生ta出來,孩子出生後,這個單親媽媽會不會把負面情緒發泄給孩子?讓孩子感受不到母愛?

如果媽媽不想撫養,ta作為一個沒有爸媽的孩子,會不會被歧視?就算衣食無憂,會不會缺愛?

爺爺奶奶把ta當做情感依靠,會不會特別寵溺?養成熊孩子?

如果爺爺奶奶在ta沒成年就癱瘓或者去世了怎麼辦?

在生孩子之前考慮到這些風險,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母親嗎?

公婆的一句"留香火,不用你管孩子"就決定孩子的一生,未免太武斷了吧?

作家李筱懿說過,一個女人適合生孩子的時機是你可以像單親媽媽一樣獨自撫養孩子的時候。

這要求雖然苛刻,但也說明選擇當媽媽是需要有勇氣和心理準備的,也是對孩子負責的。

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個女子有生與不生的權利。因為:

生育權屬於女性的絕對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那麼男性的生育權怎麼保證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讀是:

生育要尊重女方的意見,對男方的訴求,給的出路是,可以找別人生。

因為男性的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但行駛這個權利時,不能侵犯女性的不生育權。

對於正常的夫妻而言,男方希望生育後代,女方不願意生育後代,要想維持婚姻就得一方妥協,否則就離婚收場。

所以在結婚前對生育意願達成一致很有必要。

這對夫妻,如果丈夫希望留下孩子,妻子執意打掉孩子,這段婚姻也不可能走下去了。因為妻子不光剝奪了丈夫的生育權,還深深傷害了他的感情。

這不是一件容易說清楚的事,牽涉到了權利、情感、道德,不能用對錯來評判。

只希望這位女士將來不會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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