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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只要耍賴,就能無拘無束?

有句俗話說: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這不,前幾天合肥高鐵站的一件事就深切印證了這句話。

一位女子因為遲到,丈夫被攔在了檢票口,為了讓丈夫順利上車,她站在了高鐵車廂的門口,不讓關門,警察和鐵路乘務人員上前阻止,這位女子撒潑打滾,一副愛誰誰的模樣。

最後的結果呢?當然是選擇縱容她啦。

羅女士:後來有乘警過來,把我老公放了下來,我們三個都上了車。

至於對自己的所作所為,當事人也覺得非常冤枉。

當事人羅女士:這個事情確實發生了,但有很多說法是不對的,第一我老公沒有遲到,我們一家三口是一起進車站的,第二我沒有攔動車。

根據當事人的描述,他們是在火車發車前五分鐘趕到的檢票口,羅女士領著孩子在前面跑,率先通過檢票口,而她的丈夫拿著行李落在了後面,坐高鐵出行過的都知道,檢票口在發車3-5分鐘之前關閉,所以羅女士壓哨進站成功,而落後的丈夫被攔在外面也是完全可能發生。

這不還是遲到了嗎?

至於攔沒攔車,視頻在此,各位自己看就行,相信大家自己會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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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那幾位警察和乘務人員太軟弱,強制手段把這女的控制住不就得了?

其實我倒是挺理解這幾位基層執法人員的選擇,直接把這女士拽下車,不是不能,而是不敢。

幾個月前,上海的交警發現有違章停車的現象,貼了罰單,結果一抱孩子的婦女對其連續進行推搡,該交警使出了擒拿動作,把那位婦女直接撂倒,一時間輿論嘩然。

警察的執法方式過於粗暴,這是事實,但該婦女對抗執法,並對代表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進行身體上的攻擊。按理說,如果處罰,應該兩邊都從嚴處理才是。

然而,最終的結果是警察被記大過,抱孩子婦女僅被口頭批評教育。

顯然,兩邊都該挨的板子只打了一邊。

元旦前後,長沙街頭一條發了狂的金毛亂咬路人,十分鐘就咬傷四人,警察趕到之後用木棍將惡犬打死。

按照《長沙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佩帶犬牌且無人牽領的戶外犬只,一律視為野犬,由公安機關予以捕殺。所以警方的做法合理合法,最多能批評的地方就是裝備過於原始,場面太過血腥。

然而,某些狗粉(用這個詞是為了和普通愛狗人士區別)人肉出了打狗警察的家庭地址和個人信息,導致該警察收到了成千上萬條辱罵簡訊,電話被打到死機,還有人上門鬧事,一群在打狗地點祭祀金毛的人甚至把警察的照片放到菊花上。

打死一條瘋狗,事後的風險性質卻和緝毒警察差不多。

雖然事後警方拘留了將警察個人信息發布到網上的人,社會上其他人也專門花錢做了錦旗表示慰問,說明公道自在人心。但這位警察的個人生活已經遭受了嚴重的傷害,之後也不排除會繼續有狗粉上門鬧事,惡意騷擾的可能。

在羅女士攔住車門的時候,如果你是在場的警察,你當然可以幾秒鐘之內製服她,然後讓高鐵準點開出,但你也清楚,身後有好多部手機在拍著這一切,沒準就有人掐頭去尾發到網上,製造出一個《警察不讓某女子乘坐高鐵,當著其女兒的面暴力執法》的爆款新聞。

這時候如果再有某位明星打著「匡扶正義」的旗號號召大家辱罵你,某位「替天行道」的「大俠」把你的個人信息放到網上,輕則你的生活陷入一地雞毛,重則為了平息輿論,你自己成為背鍋俠,前途受損。

而你嚴格執法的對象,卻沒有付出應有的代價,以後該怎麼活著還怎麼活著。

你也有家有業,有老婆有孩子,事後你一定會反思,你那麼負責圖什麼啊?

列位,如果你也是基層執法人員,看到了同行們的這種遭遇,下次出現類似情況,你還會嚴格執法嗎?面對違法行為,裝裝孫子,最多是被罵幾句慫,而要是硬一把,沒準出什麼幺蛾子呢。

所以,基層執法人員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會導致越來越多的違規甚至違法行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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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有個理論叫破窗效應:一幢有少許破窗的建築為例,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可能將會有破壞者破壞更多的窗戶。最終他們甚至會闖入建築內,如果發現無人居住,也許就在那裡定居或者縱火。

羅女士在一番大鬧之後,成功和老公還有女兒上了車,這無疑是打爛窗戶的第一塊石頭:我破壞了規則,但拿到了我想要的。

其實日常生活中這種問題也屢見不鮮:

一群人等紅燈,有幾個人看沒有車直接闖紅燈過去了,大部分人也會有樣學樣,跟著過去,堅持等紅燈的反而成為了少數群體。

一條秩序井然的隊伍,有一個人插隊沒有受到譴責,成功提前買到了東西,就會有更多的人過去插隊,然後隊伍就亂了套了。

一個團隊,本來都按規章制度辦事,運轉流暢,有一個人開始各種散漫拖延,慢慢地,整個團隊的其他人也會跟著散漫起來。

春運大潮即將到了,相信在羅女士的「以身作則」之下,會有更多的人模仿羅女士的行為:高鐵能等她,憑什麼不能等我?

吳思在《潛規則》中曾經有過論述,如果打破規則之後獲得的好處遠遠大於其付出的代價,那麼就容易出現潛規則,有第一個人從潛規則中獲利,就會有第二個人模仿,到最後大家都去遵循潛規則來做事,誰真的去遵守明面上的規矩,反而成了傻瓜。

而現在社會存在的一個潛規則就是:按鬧分配。甭管你做的對錯與否,只要你能鬧,就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利益。同樣是趕車遲到了,守規矩的人只能改簽或者退票,既付出了時間成本,也多花了錢;但不守規矩的羅女士只要把住車門不鬆手,就能成功坐上這趟車。

對羅女士這類人的縱容,就是對遵守規則的人的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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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希望規則能夠得到遵守,不希望自己處在一個無序的世界裡。

我們總是倡導提升素質,做一個文明人,通過教育來實現所有人都遵守規則的狀態。但我覺得光是教育遠遠不夠,比如羅女士,曾經獲得優秀教師的稱號,你能說她所受的教育不夠嗎?

所以,除了教育之外,我們還需要另一種手段,讓規則能夠強制運行下去,那就是讓踐踏規則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圖片來自網路

按照《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十二)鑽車、扒車、跳車;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

(十六)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台。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羅女士工作的學校給與了她停職的處分,但那是學校的做法,她違背相關管理條例的做法應該由司法部門追責,該罰款就罰款,至於是否違背其他法律法規,也應該根據相關的內容進行處罰。

總之要讓大家看到:這就是違法違規的下場。而不應該息事寧人,和稀泥了事。

像羅女士這樣的人過去有,現在有,將來也會有,在加強教育的同時,在有法可依的狀態下,對這類人進行適當的處罰,並同時保證基層執法人員嚴格執法的權利,才能讓這種人越來越少。

畢竟很多毛病,都是慣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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