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免死金牌」!
剛剛,收到播報的一則新聞:1月9日,在福建莆田仙游金石中學發生一件可悲可恨的案件,15歲的初三女生小怡(化名),為了這幾天的月考,在上學的車上都不忘複習,吃完午飯後,又回到教室繼續學習,但她沒想到,前座男同學突然持刀刺向了她。小怡第一時間被送往醫院,但最終因搶救無效,不幸身亡。犯罪嫌疑人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據知情人反映,所以發生這樣的事,是因為女生因拒絕為其做題,嫌疑人懷恨在心,便到市場買刀行兇。而嫌疑人又系開除後重新上學,且進入重點班。事件發生後,網路上的討論一浪高過一浪,其中求嚴懲、判死刑的呼聲很高。同時,一部分人對未成年人犯罪不判處死刑(含死緩),表示出忿忿不平,認為會縱容犯罪,法網一開其社會的不良影響非常深遠。
固然,回顧這些年報道或未報道出來的校園暴力事件,絕大多數是由於未成年對法律的無知造成的,對當事人可以採取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在上述這起案件中,嫌疑人為了報復被害人,特意去購買了彈簧刀,主觀上已經存在故意傷害的動機,付諸行動時直接抓住被害人脖子,刀子直接向脖子刺去,已經把個人故意殺人的犯意轉化為實施。並且,在殺人後主動去自首,其法律知識、心理素質都不是用無知可以概括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勉強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仍舊堅持法外開恩,對法律是種污辱,對公眾是種愚弄,對犯罪是種鼓勵。
自然,絕大多數人相信,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是並不存在任何刻意的包庇態度的。雖然理論上,沒有哪一條法律條文是可以完全杜絕某種犯罪行為的,因為犯罪者犯罪的原因千差萬別,法律條文單一而有限,不可能戳中所有犯罪者的痛處,觸碰所有犯罪者的核心利益,但也不能因為法律條文具有保護性質,而讓該受處罰的不受處罰,該受嚴懲的不受嚴懲。對這類人,不死,也要讓他牢底坐穿!!
案件背後,我們的教育是不是失語,是不是病了;學校把開除的學生重新如入,是權利、金錢使然,還是真是為了挽救、教育一個人,還有等探討和商榷的嚴肅問題。
█圖片來自網路,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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