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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陽查辦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經營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

【案件調查】

2016年3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朝陽區食葯監局)接舉報人舉報,反映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莎公司」)經營的「秘境堂松茸FD全正片」的總砷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舉報人提供了檢驗報告,顯示總砷含量檢測值為37.6mg/kg。

經查,燕莎公司經營過被舉報產品「秘境堂松茸FD全正片」,該產品共有兩種規格:凈含量45克和18克/盒x3。為明確上述產品的情況,朝陽區食葯監局委託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舉報人提供的產品(經燕莎公司確認無異議),以及燕莎公司購進的同批次產品進行檢測。檢驗結果均為總砷不符合Q/XZY0001S-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調查中,朝陽區食葯監局收到雲南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松茸污染物限量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6]703號),函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相關限量不適用於松茸及其製品。由雲南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研究制定松茸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據國衛辦食品函[2016]703號復函,故不認定其總砷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上述產品外包裝標註執行標準Q/XZY0001S,該標準理化指標中總砷含量指標為≤0.5 mg/kg;而上述產品總砷含量的實測值為4.8 mg/kg ,5.1 mg/kg ,5.5 mg/kg ,6.8 mg/kg,與標識的標準不符,故構成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同時,該單位在進貨查驗時,未對供貨商的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進行記錄,已構成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違法行為。

經核實,燕莎公司經營的 「秘境堂松茸FD全正片」,於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共購進24盒,已全部銷售(含抽檢買樣)。銷售單價:凈含量45克的為2180元,凈含量18克/盒x3的為2900元。上述產品違法所得共計64560元,貨值金額為64560元。

【查辦結果】

燕莎公司經營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

燕莎公司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予以處罰。

鑒於燕莎公司能積極聯繫客戶進行召回問題產品,同時,在調查中積極配合,積極採取改正措施,依據《北京市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百一十八條(三)項和(四)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三)當事人發現違法後主動報告,或者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四)當事人積極採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的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從輕處罰裁量情節依法予以處罰。故給予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64560元;3、並處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322800元。

【案件特點】

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與標籤虛假的關聯性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本案中的松茸在我國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根據涉案產品標識的企業標準進行檢驗的結果不得作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依據。故本案中的涉案產品不能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而涉案產品經檢驗不符合其標識的企業標準,已構成了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

【啟示建議】

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標準不能等同於一般產品標準。

對此,生產企業必須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現在標準上,生產企業必須能夠提出食品安全標準,經過國家批准,形成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同時要織密安全監管的規則網,包括完善標準體系。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建立上,個別標準或標準中重要指標缺失,一些食品安全標準缺少定量限值及與之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不便作為法定依據開展監督執法,為此,亟需加快食品安全新標準的制定公布。

二、標準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依據,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相對滯後、不完善及執行不到位的問題一直存在。截至2014年10月我國規定了284種食品中的3650項農藥的限量標準,對於食品安全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歐盟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專家點評】【借鑒意義】

由於食品標準包含於產品標準之中,目前查處食品案件的依據有《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於執法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必須認真解讀其檢驗報告,弄清其依據的是什麼「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和判斷的,從而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查處案件。

對不合格食品的檢驗報告,對照抽樣單和相關標準仔細閱讀並正確研判,一是品名、規格、包裝、數量、被抽樣單位等是否與樣品和抽樣單一致;二是檢驗機構引用的標準有哪些,是否現行標準,標準範圍能否涵蓋所抽檢品種;三是注重不合格指標,因同一個指標可能會在不同的標準中存在,優先選擇強制性標準或者通用(基礎)食品安全標準中的指標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判定;四是優先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慎用推薦性標準;五是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少用《產品質量法》、慎用《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特別是在法律適用上,要深刻理解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一概而論,機械套用法律和法條,在確保執法工作嚴謹科學和準確高效的前提下,做到情理法兼顧。

正確適用法律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結合本案涉案產品無食品安全標準經檢驗不符合標識標準。抽樣檢驗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經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該食品標識的企業標準、行業標準、推薦性標準等執行標準,應定性為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如無食品安全標準經檢驗不符合推薦性標準。抽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該食品標識的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經送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應不予行政處罰,而給予行政指導。

綜上所述,對於抽樣檢驗不合格食品的違法案件,應分清其檢驗檢測的依據,如:國標(GB和GB/T)、地標(DB和DB/T)、行標(SB和SB/T)、企標(Q/……)等,嚴格區分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認真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案件。

(北京市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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