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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訴三星侵害4G標準專利案獲勝 法庭透露通訊標準專利收費標準

華為訴三星侵犯知識產權案一審宣判,深圳知識產權法庭第二庭宣布,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形式,侵害華為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號專利權的行為。

華為相關人士表示,此案的積極意義在於不僅判決三星停止侵權,還給出了一個通訊標準專利對手機行業的收費標準,對業內具有參考意義。

這起案件始於華為2016年起訴三星侵犯其兩項專利,該兩項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其中201110269715.3號「發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裝置」的發明專利於2007年4月申請,並於2015年7月被授予發明專利權;201010137731.2號「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發明專利於2010年3月申請,優先權2009.12,並於2014年6月被授予發明專利權。

法院判決認為,這起訴訟案的關鍵點有二,一個是未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是何方過錯,另一個是技術查明和認定問題,三星是否構成以上兩項專利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兩家公司談判良久,但是三星存在拖延時間消極對待的行為,比如要求華為將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打包授權給三星,華為要求仲裁時,三星拒不接受,三星沒有促成達成協議的意願。華為則沒有明顯過錯,雖然在談判過程中也存在一定過錯,但及時澄清,未違反FRAND原則。

就第二個問題,三星辯稱華為已將專利權交叉授權給高通,三星使用高通產品已獲得相關專利使用權,但法庭認為華為並未將4G、LTE專利授權給高通,三星侵犯了華為的相關專利權。

通訊行業的標準專利基本無法繞開,有標準專利權的公司往往通過交叉許可的方式規避彼此訴訟,華為和三星作為通訊行業的主要玩家,很早就展開過談判,不過從訴訟看,談判過程並不順利。

這次法院審理判決三星敗訴,但並沒有賠償金額,就是考慮到標準專利的特殊性,是希望促使雙方繼續談判達成協議,而談判展開也將對華為有利許多。這個判決有很多傾向性,比如認為三星在談判中太過消極,是過錯方,比如認為華為和三星在通訊領域的標準專利實力相當,在中國華為實力還要高於三星,但三星對華為的專利授權使用費是華為許可給三星的三倍,意味著華為還有很大漲價空間。

此外法庭還給出一個標準必要專利在手機行業的總收費標準,比如3G手機累計許可費率為5%,4G的累計許可費率為6%-8%,擁有專利權的公司可以按照自家公司在總專利中的佔比收費。比如華為在3G通訊標準中的專利權佔比為5%,4G中的佔比為10%。法庭還認為4G專利的收費,應按4G手機和3G手機的差價作為費率基礎,這是4G的貢獻,而不能按4G手機整機售價。

於涉及行業機密,涉及許可費率時,法庭多次用X代替。

來源:證券時報·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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