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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開證意味著環境治理走向現代化轉型

昨日,久違的霧霾天在2017年最後一個工作日再襲華北多地,與公眾討論環境議題的熱度相呼應,事關環境治理的多項公共政策也有了新的進展:新年開始實施《環境保護稅法》,中央環保督察對各地環境治理情況予以點名披露……

中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公布實施,意味著環保稅制度將代替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從收排污費到徵收環保稅,不僅是徵收名稱的改變,更是國家治理在環境保護領域的一次舉措迭代:順應公眾日益覺醒和增長的環境權益意識,以督察的方式推動地方環境執法剛性運轉,以環保稅整體回應國家生態治理的制度化需求。從環保督察到環保稅,國家環境的公共治理,需要從微觀執法督促向整體制度突圍轉變。誠如此次環保稅初衷所表述的,徵稅「不以收錢為目的」,而是「為了刺激環境保護意識、提振環境保護的自覺性」,環境危機在逐一擊破的同時,也不能缺少通盤解決的視野和魄力。

在「稅收法定」的語境中新增一個稅種,其意義首先是對此前徵收多年的排污費的一種制度反省。過去對污染企業環境執法,環保機構手中的法律受權措施捉襟見肘,不僅執法措施有限,還有所謂地方差異、鬆緊區別,排污費具體的徵收主體、決策主體帶有較大的隨意性,現實中大量存在以地方發展壓倒環境保護的現象。隨意調整(甚至減免)排污費讓環境執法長期身陷地方權力干擾、操控的處境。環保稅的施行,意在提高執法的基本剛性,「減少地方政府干預,內化環境成本」。尤其重要的是,環保稅徵收有助於讓環境執法回到純粹的環境考量,「多排多繳,少排少繳」,按排放量徵收,儘可能避免地方政府以經濟、稅收名義迴避環境治理責任,客觀上也有助於激活企業的節能減排動力,提升環保水平、減少污染。

環境治理絕非局部問題,國家對生態環境的干預和整治,從環保稅制改革可以看到,從環境督察的力度亦可看到。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日前透露部分地方政府因擔心督察問責而「不分青紅皂白,採取緊急停產、停業等簡單粗暴方式應對」,痛斥其為「對中央環保督察的高級黑」。環保稅的徵收對象此番明確排除公民個人,其意義也在於重申和強調政府與企業的環境責任。歲末陸續披露的地方環境督察情況,問題也堪稱觸目驚心,包括長白山地區的某違規高爾夫項目,就呈現一邊上報「停產整頓」,一邊開門迎客、大張旗鼓宣傳的瘋狂亂象。地方環境執法部門成為環境污染的共謀者和幫凶,亟須通過環境督察(包括回頭看)的方式予以查處。

環保稅開徵,在制度設計層面之外,對具體化的執行細節也有相應規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各省份在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基於「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等多方面因素給出的地方自主權。新法施行伊始有必要提醒,對環保稅的地方自主裁量,並不意味著重新給予地方以經濟發展和環境生態的權衡博弈機會,環保稅更不能成為地方招商引資的稅收新優惠。同理,「多排多繳,少排少繳」作為環保稅徵收原則,「多排多繳」所體現出的環境責任並不代表「多繳」就可以有「多排」的合法性受權。在人類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的語境中,具體企業效益、地方經濟發展都不足以被納入到所謂「大局」中去,政府對環境公共利益的權衡需要真正契合發展理念的長遠大局觀。以環保稅開徵為起點,國家環境治理也因此進入現代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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