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國法律史新書
2017年即將過去,法律史研究通訊公眾號將簡要梳理這一年來出版的各個歷史階段的中國法律史學術著作。不過,限於編者自身的能力與見識,可能會有所遺漏,歡迎讀者補充。
張晉藩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法史通覽》(10卷),陝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本叢書卷帙浩繁,每一卷自成體系。十卷本分別是:第一卷(蒙古族);第二卷(藏族);第三卷(回族、維吾爾族);第四卷(滿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赫哲族);第五卷(壯族);第六卷(傣族、佤族、德昂族、布朗族、景頗族、阿昌族、拉祜族、基諾族、哈尼族);第七卷(白族、納西族、獨龍族、傈僳族、怒族、普米族);第八卷(苗族、瑤族);第九卷(仫佬族、毛南族、彝族、羌族等);第十卷(侗族、海南黎族、土家族)。
這套叢書全面梳理了歷史上及現代中國少數民族的分布及對中華法制文明的貢獻;系統介紹了蒙古族、藏族、回族、維吾爾族、滿族、壯族等幾個大的少數民族,以及西南地區各少數民族、西北地區各少數民族、東北地區各少數民族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識、法律習慣、法制狀況;各少數民族法文化產生、發展及形成的過程。使讀者對各少數民族的法制歷史有一個全面的了解。
楊一凡、朱騰主編:《歷代令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是近百年來首次出版的系統考證古代令的著作,也是中國大陸、臺灣省和日本學者研究古代令代表性成果的的彙集。全書分為《秦漢令考》、《魏晉南北朝令考》、《唐令考》、《宋令考》、《元明令考》五大部分,下設29個有關考證古代令的專題。現將各研究專題的內容摘要述後。
馬小紅:《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修訂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古代法」是已經靜止了的過去,而「傳統法」則是一代又一代人對古代法的闡釋。古代法是靜止的,而傳統法是與時俱進的,因此,傳統法在現實中的作用取決於今人而不是古人。馬小紅著的《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修訂本)》在分析古代法中的人情觀、道德觀、人治觀、自然觀、平等觀的時候,呈現的不只是古人對法的認識與主張,而且也呈現出我們這個時代對法的理解。如此,中國傳統法不再是近代以來西方學者所認為的那樣「以刑為主」「重刑輕民」,而是與中華法文明發展相輔相成並獨具特色的禮法「共同體」。
乜小紅:《中國古代契約發展簡史》,中華書局2017年版。
《中國古代契約發展簡史》是一部研究中國古代契約發展史的學術著作。作者立足傳世文獻、出土文獻的結合分析,以當代經濟理論為指導,對中國古代契約的發展進行了周密考察,得出了對中國古代契約發展史的規律性認識。本書既是一部數十年來相關研究的總結論著,又是一部填補理論空白之作,具備一定的研究深度;且行文簡凈,綱目明晰,可供各界人士閱讀參考。
張群:《中國保密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中國保密法制史論稿》是國內首部保密史專著。書稿按照時間順序,依次考察了中國古代、近代和新中國三個時期的保密思想和法律制度,並對中國古代密奏的利弊、清末民初新聞自由和保密論爭、新中國保密法制與信息公開等問題作了專門探討。史料紮實豐富,論述深入細緻,表達清晰流暢,既有歷史的縱深感,又有一定的理論內涵和時代關懷。
陶鍾靈:《法史新裁——民族與歷史視野中的法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版。
《法史新裁--民族與歷史視野中的法律》從「什麼是法律史」這一問題出發,首先概述法律史的研究路徑和研究方法,然後分別從四個研究方向做具體研究: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六個論題:前三個論題以中國文化經典《詩經》為材料,探究其中的法意及影響、禮法文化生成過程以及漢代「以《詩》論法」和情、理、法思維模式在解決爭端中的作用。後三個論題研究中國古代和諧社會的法律控制機制,解讀清末預備立憲,闡釋七言古詩《法史詠》。二、中國少數民族法律文化,有三個論題:對清代貴州錦屏林木交易習慣和林業契約進行法經濟學分析,闡述貴州布依族的婚俗與禁忌,探討中國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與研究方法。三、西方法律文化,有三個論題:探討美國憲法的生成背景,論述從社會到國家的憲政生成模式,對西方自然法學歷史嬗變進行評述。四、比較法律文化,有兩個論題:闡述正義與和諧構成憲法的價值基礎,通過比較研究探討西憲理論與法家學說。
宋洪兵:《韓學源流》,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韓學源流》的研究範圍包括秦漢以降至民國的「韓學」脈絡及學術特徵。歷代思想家在與韓非子及其思想的或讚許、或批判的對話中,總是自覺、不自覺地回顧韓非子,不斷地生成新的知識與觀念,從而完成一種服務於現在時代的思想建構。在「對話—生成—建構」視域之中,韓非子的歷史影響就不必僅僅停留於秦國之興與秦朝之亡的層面上,而是可以在社會與思想互動的層面上得到深入的探索與考察。韓非子思想不再僅僅是一種歷史及解釋的對象,而是一種活的、構成性的力量。「韓學」之生命力,正在於此。全書緊密結合韓非子的相關論述,公允地與歷史上的各種「韓非論」展開對話,既廓清了諸多有關韓非子的偏見與成見,又不迴避韓非子學說本身蘊涵的思想局限,為當代深入研究「韓學」提供了有益的鏡鑒。
(日)大庭脩:《秦漢法制史研究》,徐世虹等譯,中西書局2017年版。
《秦漢法制史研究》是日本學者大庭脩的學術著作,分序論、關於律的研究、關於令的研究、官僚制度研究、公文書研究五大部分,詳細考證了秦漢時期法律的制定、施行情況,以及具體的法規,是一部嚴謹的法制史著作,1991年曾出版過一部中譯本,已絕版多年。本次由中國政法大學徐世虹教授等重新翻譯修訂,並增收了一些內容,以饗廣大讀者。
高明士:《中國中古禮律綜論:法文化的定型》,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
本書是體現了二十多年來高明士先生潛心研究的成果,乃其集大成之作:上溯先秦,下至隋唐,詳細闡述了禮法演變的關鍵環節,同時又不乏細微之處的突破,例如對唐律和開元禮舉重若輕的把握;此外,本書更是結合中古史學界和法史學界對天聖令的研究,獨闢蹊徑的勾連唐宋變革的時代大問題,做出了創新性的解釋,很大程度上豐富了我們對中古時期的理解。
陳璽:《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科學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以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訴訟主體、告訴、審判、執行等領域的專題研究,基本查明了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生成、運行與發展的基本情況,勾勒出中國傳統訴訟法律文明中制度、慣例、觀念三位一體、協調互動的運作格局,展示了我國傳統訴訟法制文化演進、發達之概觀與規律。
董春林:《政治文化重建視閾下的南宋初期詔獄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以南宋初期的詔獄案件為研究對象,以南宋初期的法治狀況,建炎、紹興年間的個體詔獄案件與道學政治化的關係,紹興群體詔獄案件與政治運作的媾和,以及「紹興更化」之後孝宗朝的政治重建,作為考察的框架,全面考察政治過程及政治利益交換的路徑,揭示這一政治行為背後的政治文化取向,進而揭示在特定歷史時期國家權力與社會控制互動的情況,以期勾勒出南宋初期政治運作的大致脈絡。
宋國華:《元代法制變遷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1.《至正條·條》考釋。2.元條與法律體系。3.比較法視野下的元代法制中國古代法律的變遷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體例的變遷,二是內容的變遷。4.元代法制變遷的法社會學分析元代法制變遷是元代社會變遷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孫旭:《明代白話小說法律資料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在梳理以往學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大量的明代白話小說為史料來源,以法律設施、文書、人物、觀念/知識五大層面為坐標,展示了明代白話小說中法律資料的多彩樣貌與豐富內涵。同時,該書稿也吸取法史學界相關研究成果(不限於法律與文學的交叉研究成果),對明代白話小說的價值及其意義進行了評價。
朱聲敏:《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
全書在明代司法規制、州縣官瀆職表現與種類、司法瀆職的制度防範與社會影響等方面的論述,均有一定新意,從而拓展和深化了明代政治史、法律史及官箴史的研究,
邱澎生、陳熙遠:《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為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問題,提供了具體而有用的論證與觀察。經由奏摺、題本、檔案等官方史料,以及契約史書、訟師秘本等民間史料,考察了明清的諸多法律與社會世相,並將這些不同的法律現象放入一個更廣闊的社會史、政治史、經濟史與文化史視野做更細緻與宏觀的考察。
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浙江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明清時,中國沒有發生歐美「工業革命」那種以機器大規模生產的經濟變化,清末以前也並未出現「民主憲政」之類的法律與政治改革運動,但是仍然出現許多有意義的社會變遷。本書有系統地描述並論證明清中國經濟與法律的發展歷程及其歷史意義,點出探究明清經濟史的重要意義,提出明清中國也有商業法律的主張。
本書為使讀者能容易理解當時中國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複雜性,先介紹十六至十九世紀之間的中國經濟變動趨勢,以下各章展開對明清中國商業法律的說明與分析。作者將研究視角做了較大範圍的擴充,不僅討論處理市場交易、商事糾紛與商業契約的法律規範本身,也分析當時中國用以運作商業法律的制度變遷,更進一步將「非西方」地區的歷史完整地納入,以說明一些重要的經濟與法律變遷究竟是如何逐漸由明清中國部分地區往外擴散至全國,進而改寫了既有的近代世界經濟史。
劉濤:《明與明代社會管理》,山東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明《大誥》是明太祖朱元璋頒布的重要法律文獻,內容廣泛,條目繁多,不僅集中反映了當時社會的基本狀況,而且體現了明代豐富的社會管理思想。本書主要從社會構成的主體,即文武官員、衙門吏役、里甲糧長、鄉間耆宿、富民豪強、普通民眾以及文人、僧道、商人、匠戶等角度來分析明代的社會階層管理政策。
柏樺:《罪與罰:柏樺說明清律例》,萬卷出版公司2017年版。
該書是法學家柏樺關於明清兩朝法制建設和案例評判的作品。全書分明、清兩部分,每部分又分為歷史發展和案例分析兩部分,基本涵蓋了明清兩朝的主要律法,也重點梳理了重要律法的發展,並通過案例分析使廣大讀者更直觀地了解到明清律法。
吳艷紅、姜永琳:《明朝法律》,南京出版社2017年版。
《明朝法律》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明代的法制進行相對全面的介紹,同時對明代法制最基本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內容包括:介紹了明代法制研究的意義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明代的法律,主要是明代最基本的法規《大明律》《問刑條例《大誥》和《軍政條例》等;討論明代的法律機構,包括以皇帝和皇帝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這三法司為核心的中央法律機構,以及省、府、縣各級的地方法律機構,對中央與地方在法律事務上的關係也進行了討論;明代的司法,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從訴訟開始到刑罰的落實,討論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別以貴族、官員、生員為權力集團的代表,以僱工人和賤民為權利被剝奪的階層的代表,討論這些群體的司法和一般司法之間的差別;明朝具體司法案件舉例,既包括重大的、具有廣泛政治和社會影響力的案件,也包括具有日常性質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包括朝廷對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為例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是朱勇教授博士畢業論文,本書以清代宗族法為對象,通過對宗族法的典型形態--清代宗族法的分析、研究,考察了宗族法與國家法律在功能上的分工與銜接等問題。
(清)吉同鈞纂輯、閆曉君整理:《大清律講義》,知識產權出版社2017年版。
(清)吉同鈞纂輯、閆曉君整理:《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知識產權出版社2017年版。
1906年,清朝變法修律活動緊鑼密鼓地進行著。法政成為一時之顯學,僅京師一地就有法部開辦的律學館,沈家本、伍廷芳奏請開辦的京師法律學堂,此外還有大理院講習所、京師法政各學堂等。《大清律講義》、《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就是吉同鈞在以上各學堂主講中律亦即《清律》時所編的講義。
王志強:《清代國家法:多元差異與集權統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描述清代國家法中的地區性、結構性差別,以及法律文本與實踐的疏離,並從政治權力結構的角度分析其原因。
在清代,立法方面,中央法存在明顯的地區性差別,地方法規之間同異互見,與中央法存在一定程度矛盾;司法方面,各級機構和人員的立場和風格有時迥然不同,在疑難重案的法律論證中則往往存在明顯偏離因果關係邏輯和規則文義、但又執著於援引制定法的獨特說理風格,法有明禁的先例甚至大行其道。同時,與現代社會的同類型差別相比,清代地區性、結構性和實踐性差別的狀況具有明顯不同的特色。從政治結構的角度看,清代國家法中的上述特色,其具有共性的根本原因是權力體制上的中央高度集權。由中央及最高統治者進行集權統一治理的模式,與各級官員權力、資源和案情等現實狀況之間產生明顯的張力,這是前述各種多元差別現象的基本體制原因。
劉廣安、沈成寶:《清代法律體系辨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清代法律體系辨析》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重大項目《中國傳統法律體系與社會秩序》的寫作成果。主要內容為:《大清會典》的效力、適用方式與編纂意義;《大清律例》的協調適用原則;清代則例的協調適用方式;清代則例的協調適用原則,《欽定六部處分則例》目錄,欽定王公處分則例/查例章程》等。
羅洪啟:《清代刑事裁判司法論證研究——以刑部命案為中心的考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以清代刑部「駁案」與「說帖」中的人命案件為基本材料,對清代刑事裁判的司法論證過程及特色進行微觀考察。除導論與結論外,共分為五章。*章首先通過對清代律典中人命犯罪的罪名體系的考察,分析傳統律在邏輯結構、犯罪分類等方面的特徵;第二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員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第三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員在適用法律時如何解釋法律;第四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員法律推理的「形式」因素;第五章分析刑事司法官員法律推理中的「實質」因素;*後的結論部分對清代刑事裁判的司法論證特色進行總結,並探討其對增強當代裁判文書說理性的借鑒意義。
李秀清:《所謂司法:法律人的格局與近代司法轉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關注中西法律交流史上的主要媒介、重要人物、主要法案,著意挖掘並展示的是近代以來中國的司法制度與觀念的選擇、轉型和變遷,以及法律人在其中的角色和價值,畢竟一代法律人的氣度與格局,一定意義上會影響這一時代包括司法在內的法制變革和法治進程。
程夢婧:《在晚清中國的旅行》,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藉助薩義德「理論旅行」的基本觀點,完整而清晰地呈現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在晚清中國的際遇,從被譯介到解讀和接納,以及引發異見,直到最後被應用。本書的研究表明,對於晚清中國來說,《人權宣言》不僅僅是一個「舶來品」,也不僅僅是一種「非我族類」,而是事實上已經逐步融入晚清中國的話語、思想文化和法政結構之中。在這個意義上講,所謂「《人權宣言》在晚清中國的旅行」,其最根本的含義,就是它的「入中國」以及「中國化」。
鄧建鵬:《清末民初法律移植的困境:以訟費法規為視角》,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為評估近代中國法律移值的困境,基於國內外近代訟費法規的比較分析,對深入思索清末至民國初期法律移植、移植後法律的變異、法律實施效果及原因提供重要視角。晚清之前訟費主要作為陋規現象普遍存在,在晚清被納入國家法制軌道。訟費法規由具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行政機構知名品牌制定,法規核心是規範當事人與司法機構之間的訟費法律關係,徵收訟費主要為解決司法經費的困境。訟費立法不是從當事人訴權平等保護的角度出發,而是以官僚集團意志為核心,在實踐中未能對當事人間涉及訟費的權利義務關係合理配置,法製成為其維持和擴張利益的工具。這種選擇性立法破壞與曲解了西方法制精神,更改了法製作為天下之公器的性質,是近代法律移植未能帶來預期法治秩序的原因之一。
李貴連:《現代法治:沈家本的改革夢》,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19世紀70年代,英語世界出現一個新詞,Ruleof Law。這個詞什麼時候與中文"法治"對應,迄無可考。但是,這個"法治"與先秦以來的"法治"判然各別。20世紀初年,清朝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按照當時仿行立憲的立憲清單,主持新法律的起草。他用"泰西法治"來表述新出現的西方法治,並把中國的富強夢寄托在這種法治上。王元化先生於20世紀末反思"五四",認為把"民主與科學"作為"五四"文化思潮主流的論斷值得探討。因為這兩個概念,當時僅僅停留在口號上。沈家本的法治夢,與此相同。它在五四趙家樓烈火燃起以前就破滅了。
楊強:《近代內蒙古社會變遷與法制改革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本書在挖掘史料的基礎上,運用跨學科綜合研究法、比較分析法和階級分析法,以馬克思主義社會與法的一般理論,研究近代內蒙古從封建社會到新民主主義社會、從傳統社會到現代社會的變遷過程,主要分析在社會變遷的不同階段四個政權民族政策的演變,探討關於社會變遷與法制改革互動關係的一般理論,揭示少數民族自治法制發展的一般規律。
侯欣一:《創製、運行及變異——民國時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
侯欣一著的《創製運行及變異(民國時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一書,以詳實的檔案文獻為基礎,梳理了民國時期(1911―1949)陝西西安地方法院從創立、發展,司法組織運行,以及後期出現的司法機構的局部變異,都進行系統考察和研究,進一步說明民國時期司法史與新中國司法的文脈聯繫,為深入了解當代司法打開了一條歷史法律的路徑,拓展了法律學術的視野,揭示了歷史寓於現代的深刻關係。
編輯:閆強樂


TAG:法律史研究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