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留置」取代「雙規」彰顯反腐法治化自信

「留置」取代「雙規」彰顯反腐法治化自信

余某某在《留置令》上簽字接收(資料照片)。

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某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余建軍貪污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余建軍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沒收並繼續追繳贓款。

這起看似尋常的職務犯罪案件,卻在中國反腐體制改革中,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它是國家監察委成立以來,全國首例對調查對象啟動監察留置措施的案件。此案正式移送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前,由新成立的上城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

沿用20多年的「雙規」退出歷史舞台

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幕,習近平同志代表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向大會作報告。報告指出,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

全國政協常委、民革中央常委、廣東省僑聯副主席李崴2015年曾撰文稱,隨著人權法治意識增強,加上一些地方在紀委審查過程中發生刑訊逼供的「燈下黑」現象,對「雙規」的質疑聲音逐漸多起來,批評者認為,「雙規」與憲法精神有相違背,也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他建議今後黨員領導幹部涉及職務犯罪,都應依法辦案,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應由檢察院直接介入辦理。

如今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李崴認為,這是中國共產黨堅定不移從嚴治黨的一個重要體現,更是彰顯了中國共產黨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底氣。

「雙規」措施源自1994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但人們驚訝地發現,2017年1月中紀委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中,這個詞「消失」了。

而在此新規通過的一個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被首次列入監察委員會舉措之一的「留置」,備受社會關注。

2017年10月18日,十九大報告揭開了「雙規」去留的懸念。與這句話緊挨著的,是「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分析稱,用留置代替「雙規」,並且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實際上就是未來把反腐敗鬥爭從黨內推向國家層面來完成,區別在於能否實現對所有幹部的全覆蓋、能否接受社會的全面監督,「這是一個依法治腐的重要過程,意味著反腐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留置已成為監察委辦案重要措施

2017年12月13日,北京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碩輔做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在線訪談」,介紹北京經驗。張碩輔介紹,北京以留置措施為重點,組織全市對12項調查措施全部進行了試用,目前,市紀委市監委和各區均採用了留置措施。

另據媒體報道,北京監察體制改革啟動後,監察對象人數從21萬增加到99.7萬,12項調查措施全使用,留置61人。同時,把原來紀委和檢察院負責追逃追贓工作的力量統一整合為監委第十七室後,2017年北京市共追回外逃人員32人,是2016年全年的兩倍。

張碩輔稱,北京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確定留置場所。在留置方式上,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銜接,探索了先刑拘後留置、因漏罪押回已決犯留置。在解除留置轉逮捕階段,會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同時辦理,實現了無縫銜接。

此外,北京還制定《調查措施使用規範》,重點對使用留置措施的審批、執行、安全監管予以規範。

2016年11月,黨中央作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並確定浙江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之一。一年多來,杭州市委、市紀委高度重視,把開展改革試點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嚴格遵照上級黨委、紀委確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從緊從實抓好組織實施,積極堅定、審慎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圓滿完成任務,推動監察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為落實「以留置取代『雙規』措施」這一重大改革舉措,杭州市在上級明確的工作指南框架下,落實和推進留置場所建設,探索制定留置措施操作流程、留置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規範留置措施使用。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已實施監察留置措施31人。

此外,為加強監察機關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確保「法法」銜接到位,市監委會同上述機關研究明確了監察措施執行、移送起訴、刑事審判等方面的銜接問題。目前,平均留置時間約43天,比原來紀委、檢察院兩家合計平均辦案時間縮短了2/3。改革後,杭州市監察對象達到18.9萬人,較改革前增加12.7萬人,監察對象的範圍明顯擴大。2017年,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2358件,同比上升14.1%;處分黨員幹部2323人、同比上升15.2%,463名黨員幹部被追究刑事責任,改革效能逐步彰顯。

現在剛步入2018年,我們每天都會看到許多各地監察委掛牌的消息,伴之而來的留置權的啟動消息也是四處開花。留置已經全面取代「雙規」,成為監察委查處腐敗犯罪的重要手段。

監察法如何規制留置成社會關注焦點

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跑步推進,監察法的立法工作也在緊鑼密鼓的進行著。2017年6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議案的說明;2017年11月7日下午,中國人大網發布監察法草案一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監察法草案首次全文公布;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監察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

本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二審稿,回應了公眾普遍關心的一些問題,如對留置的期限、留置期間折抵刑期、同步視頻錄音錄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要求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等。

由於留置措施是涉及被調查者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因此,很多學者認為:留置期間是否允許律師介入、留置場所如何規範化,尤其是如何避免「兩規」在一些地區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弊端,這些仍有待國家監察法逐步細化。

留置期間律師可否介入?

從以往來看,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律師是不能介入的,檢察機關偵查期間律師是可以介入的,那麼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律師能否介入呢?

李成言曾認為,在這些問題當中,最關鍵的是允不允許留置人員聘請律師的問題,「如果允許,那麼(這個制度)可能更加完善了」。李成言發現,有關部門還沒有對這個問題公開表態,3個試點省市也暫未公開對此問題的破局之策。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的觀點是「不能因怕給公權力添麻煩而(將律師)拒之門外」。這名老學者曾在媒體上公開表示,留置是與羈押接近且程度輕於羈押的准羈押措施,必須考慮律師的辯護權和介入權問題。

留置的場所在哪裡?

留置場所關乎被留置人員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因此,大家對監察法如何限定留置場所的範圍也是非常並切。有專家建議建立專門場所用於執行包括留置在內的執紀執法措施,具體做法可以借鑒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方式。還有人認為,可以利用現有社會資源,交由公安機關在看守所執行。

但也有專家提出,留置不屬於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因此,留置場所放在看守所執行並不太合適,而且看守所現有設施設備也不適宜開展留置執行。

因此,很多人認為,就留置執行而言,最可行的辦法應該是結合現有紀委、檢察以及公安看守所資源,並對已有資源加以合理改造,從而選擇合理地點建立監察委員會專用留置場所最為現實。大家普遍認為,無論在什麼場所執行,如何建立完備的執行程序,做到24小時無間隙錄音錄像等,才是保障被留置對象合法人身權利的最關鍵的因素,這些可以借鑒公檢法現在成熟的做法。(記者 胡永平)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中國網 的精彩文章:

TAG:中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