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會原理(13)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13)
第二節 行政公律與行政定律
我們在前言中說過,由於成本上的原因,我們無法給每一輛汽車都單獨配備一條專用公路,而只能讓所有的汽車都共享同一條公路網路。那麼,所有參與使用這個公路網路的汽車,都必須遵守各種必不可少的交通規則。我們在上一節中又說到,由於決策成本上的原因,人們只能用某個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來代替「共同意志」。那麼,在這麼做的時候,所有那些參與社會行政系統的零散的個人也必須共同遵守一些最基本的行為規則。若違反了行政系統的一般性規則,則將導致該系統無法正常運轉,無法發揮出其應該發揮出的全部效能;而若違反了行政系統的最根本的規則,則該系統將徹底癱瘓,或者說徹底死亡。
那麼,什麼是行政系統的最根本的規則呢?什麼又是行政系統的一般性規則呢?在第一節的討論中,我們曾經提到過,為了保證共同意志所做出的決策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人們就必須賦予最高共同意志一定的強制手段(暴力工具),以便當有人不服從共同意志的指揮時,共同意志可以用暴力強迫他服從。但實際上,這裡隱含著一個前提,即,那些不服從指揮的人,僅只佔人口的少數或極少數,因此,我們才可以假設共同意志可以依靠另外的多數人的支持來對這些少數人實行強力制裁。但假若不服從指揮的或不願服從指揮的佔到多數或絕大多數,則我們再依靠暴力工具對其進行制裁,將會變得十分困難,甚或就根本不可能了。而且,進一步地,暴力工具也是由具體的個人來組成的,如果暴力工具本身就不服從共同意志的指揮又將怎麼辦呢?
因此,從最根本上來說,那些在歷史上成功地創造出這個偉大的社會工具——行政系統的人們,必須首先達成一個基本的共識,大家都遵守這個基本共識的要求才行。或者說,人們必須首先找出行政系統本身所與生俱來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才能把這個行政系統成功地創造出來,也才能使這個行政工具系統成功地為人們服務。那麼,這個最基本的共識、最根本的原則(公律)、或者說行政系統存在的最基本的先決條件是什麼呢?這就是:必須服從「共同意志」的命令。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一切行動聽(共同意志的)指揮」。即使你對那個代表共同意志的個人或小團體不滿意,即使你認為共同意志所做出的指揮決策是錯誤的,你也必須先自覺地、無條件地服從指揮。否則,這個行政系統就會完全癱瘓或徹底死亡,從而給全體社會成員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顯而易見,這個最基本的共識,這個最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只能從長期的部落戰爭環境中產生。服從命令紀律嚴明,就易於在戰爭中獲勝;不服從命令,群龍無首,就會在戰爭中失敗。殘酷的戰爭環境會很快淘汰掉那些領悟不到這個最根本公律的原始部落;而那些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機緣很快領悟了這個根本公律、從而發明創造出行政系統這個偉大的社會工具的部落,就會在殘酷的部落戰爭中脫穎而出,生存下來。
只有充分理解了這個最根本的行政公律,我們才能理解古人制定出的一些「奇怪」的軍紀,以及歷史上一些「奇怪」的戰例。例如,我們知道,西方歷史上的古羅馬人是善戰的楷模,他們的軍隊一向以嚴明的紀律著稱。據說,古羅馬的軍紀規定:假如在戰鬥中有人不服從命令,即使因為他的不服從行為最終竟導致了整個戰鬥的勝利,那麼,勝利後他也必須被處死——因為他違背了那個最根本的原則(一切行動聽指揮)。同樣,中國西漢晚期著名的、古怪的昆陽之戰,在數量上佔有絕對優勢的王鳳、王匡的部下們之所以「見死不救」,以致最終被劉秀帶領的極少數兵力擊敗,也是出於不敢違反「服從命令」這個最根本的行政(軍事)公律的緣故。(西方著名的滑鐵盧之戰,那個奉命去追擊一股逃敵的法軍將領之所以聽見了拿破侖和惠靈頓激戰的炮聲卻不去馳援,也是出於同樣的原因。)
總之,有了這個「服從命令」的最根本的公律,整個行政系統就具備了生存的前提。進一步地,從這個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出發,且隨著行政系統自身的不斷發展、完善,以及所有行政系統成員經驗的積累,行政系統在反覆的實踐中,又逐漸從行政公律出發,引申派生出一系列的處於不同層次上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則和行政規則。這些一般性的行政定律、法則和規則雖然因為各個行政系統自身的差異(由階序選擇原理造成)而有一些「小異」(特別是在低層次的具體規則上),但在總的方面還是「大同」的。下面我們就來詳細討論一下由行政系統的那個最根本公律派生髮展出來的幾個重要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則和行政規則。
首先,我們回憶一下,行政系統做為文明社會分工協作的組織方式之一,它和原始社會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它所組織的分工協作是可變的(在一般情況下),甚至是迅速可變的(在緊急情況下)。那麼,這個可變性是如何具體達到的呢?顯然,這個分工協作的可變性是靠行政命令的可變性而達到的。即:共同意志發布的命令是可以改變的。也就是說,最高的共同意志一旦認為他所發出的某條命令是錯誤的,他就有權撤消這條命令,甚或可以馬上再發出一條和前次命令完全相反的另一條命令來徹底否定它。換句話說,共同意志是可以反悔的。而下層級的執行者,則無論前後兩次命令的內容如何相反,如何矛盾,每次他都必須堅決執行。顯然,這條定律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即:命令所針對的條件、情況是可變的(且實際上也是在不斷變化的),因此,命令發出後,如果情況、條件起了變化,則命令必須加以修改、撤銷。並且,人得到的信息有可能是不準確的,人的判斷也有可能失誤,總之,人是有可能犯錯誤從而發出錯誤命令的。一旦最高統治者發現命令錯了,就必須馬上加以糾正。
我們再從另一方面來看,假如命令是不可變的,那麼,這個命令實際上就變成了生物學意義上的一個遺傳基因,或原始社會的一個風俗了。於是,人們也就或出於生物本能或出於潛意識來遵守它,而用不著再奢談什麼「應該服從命令了」。總之,「命令是可以改變的」,這個規則是可以從服從命令聽指揮這條根本公律隱含地引申出來的,我們把它稱之為「第一行政定律」。
當然,從這條第一行政定律若進一步演化派生下去,再加上人為的因素,還可以生成政治家們可以不講信譽的規則(傳統)。行政系統之外的人們往往對政治家們的言而無信大加詬病,但身在行政系統之中的那些真正的政治家們,卻是認同這條基本規則的。例如歐洲著名的政治家俾斯麥在他的回憶錄中就坦承,一個行政系統(國家)是可以違反它和另一個行政系統(國家)所簽訂的條約的,只要這樣做對其生存更有利。再比如赫魯曉夫在斯大林生前一個說法,斯大林死後又一個說法,所有這些,在政治生活中都是正常的,也都是允許的。
以上,我們可以說是從發布命令者的角度,自最高行政公律出發,派生出了第一行政定律。另外,為了確保命令能夠被執行,從命令執行者的角度,從自覺服從命令聽指揮公律出發,還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本身必須明確。這是什麼意思呢?例如,首先,在同一時間內,指揮者不能下達兩條內容完全相反(矛盾)的命令。這個道理不言自明。但值得指出的是,正是由這條再簡單不過的行政定律,導致了幾個重要後果。其中一個是:當人們剛創造出行政系統這個社會工具時,為了防止最高統治者以權謀私、或發出會導致災難性後果的錯誤命令,曾嘗試過種種辦法。例如,古希臘、羅馬時代曾實行過的雙執政官制度(互有否決權),中國古代歷史中曾出現過的「駁議」制度(命令的出台要經過兩個程序,兩個程序互有否決權),等等。但所有這些變相的、有可能同時存在兩個內容相反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均由於違反了行政系統的上述第二定律而行不通,以致最終都被古人拋棄。當然,我們這裡所說的是同一時間內不能有兩條內容相反的命令;但假如是不同時間內先後有兩條內容完全相反的命令,則是完全允許的,在許多情況下甚至是必須的。
其次,第二行政定律要求命令的內容必須清楚、具體,沒有任何含糊不清或模稜兩可之處。也就是說,指令必須含義清晰。這裡的道理也十分簡單:如果一條命令本身雖然沒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卻含義不明,則還是無法執行。從「命令必須清晰」我們就可得知,一個完善的行政系統的建立,有賴於語言的發達和完善。而且,進一步地,由於書面語言(文字)比口頭語言相對確定,且可反覆揣摩,立之為據;特別是大量的重複性的指令更可以用文字的方式只低成本地發布一次,因此,從 「命令必須明確」的基本要求,就隱含派生出了文牘檔案主義和規章制度主義;再加上人為因素(如,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安全第一心理),則又極易派生出「照章辦事」的官僚主義傳統,等等。再進一步,由於下達的具體命令中必然地要含有執行命令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行命令的具體人物這些必不可少的要素,於是逼迫著古人去完善曆法的修訂、地域的劃分及人員隸屬的相對固定(戶籍)和統計。例如,在中國的古代,修訂曆法一直是各個皇朝的頭等大事,而地域的劃分和人口的統計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當然,我們還可以繼續「派生」下去,例如從地域劃分的重要性,再疊加上原始社會傳下來的生活資源範圍,又直接派生出「領土」對一個行政系統的極端重要性,以致會成為一個行政系統的「命根子」,等等。
第三,這條行政定律還隱含著這樣的內容,即,所發出的命令必須是可以被執行的。也就是說,所發出的命令不能超出執行者的能力。例如,指揮者不能下達這樣一個命令,讓執行者明天就跑到月亮上去,後天再返回來。顯而易見,對這樣的命令,人們是可以拒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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