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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2 境外消費、留學費用退款

在這裡,大家可以對我們推送的內容,發表評價,也可以對外匯業務,問出困惑。我們會盡量釋疑解惑,並摘選有代表性的內容放上來。

無論你是提問還是吐槽,請在文字前加上「匯一匯」這三個字,小編會不定時進行關鍵詞搜索以防錯過。

青瓷梅子湯:有一個電子企業想向EICC(電子行業行為準則)匯出一筆審驗費,主要用途就是檢查企業安全、用工管理環境等,這樣申報的時候可以選擇228039項下的其他服務貿易嗎?附言應該怎麼寫呢?謝謝!

答:根據問題描述,如果EICC是非政府性質的,可以申報在「228039-其他技術服務」項下,交易附言為EICC (電子行業行為準則)審驗費。

李Amoo:請教一個問題,我家從美國個人匯進來一個個人匯款,美元50005,報文沒有交易附言,客戶說是去年孩子出外上學不念了現在學校退回來的錢,先退給個人又退回來的,當初匯款也是分拆找其他人幫忙匯出去的,請問可以直接入客戶卡嘛?

答:銀行可根據需要,按「展業三原則」進行真實性審核。

鄒曉玲 :境內個人接受境外個人匯入匯款,該筆資金來源系境外親戚贈予(非直系親屬),用途可以申報為個人捐贈或個人無償援助嗎?如果不可以,該用途該怎麼申報?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對境內機構與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之間無償捐贈與援助合法外匯資金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沒有對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捐贈做出規定。所以,問題中如果是63號文中沒有規定的情形,需要商當地外匯局個案研究之後才能確定如何辦理。

註:①個人接收境外捐贈結匯超過年度總額應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同時,個人外匯業務辦理的前提是真實性及合法性,對於不可以入賬的收入,銀行也不能通過虛假申報為客戶辦理入賬。

②在滿足經常項目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涉外收付款項交易編碼原則上按照申報主體的資金來源性質進行申報;對於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收款,應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進行申報。該案例應首先判斷境外個人是居民還是非居民。如果境外個人是非居民,則應按照資金來源性質可申報在421010-個人間無償援助項下(在經常項目合規的前提下);如果境外個人是居民身份,則應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進行申報,如321000-職工報酬等。

清靜 :我們公司是一家註冊在迪拜的公司,想在境內購買IT設備,在設備上集成我們自己的軟體系統後,再賣給境內的客戶或者融資租賃給境內的客戶,設備的購買、系統集成和轉賣都在中國境內完成,設備不出中國海關。本企業在境內無代表處,亦未設立任何法人機構。請問:1)我公司在境內採購設備向境內供應商支付貨款時,是否需要在外匯管理部門履行某些手續? 2)我公司購得設備後,轉售給境內其他企業、租賃給境內其他企業或融資租賃給其他境內企業,我方收取境內機構的外匯匯款時,是否需要向外匯管理部門履行某些手續?

答:迪拜公司不屬於國內外匯管理部門的管理範圍。該模式下,境內買賣雙方無法直接與迪拜公司辦理貨物貿易項下的跨境收支。

Dai_Y.K:結匯待支付賬戶可以用來支付土地保證金么?

答:根據 《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在企業經營範圍之內,結匯待支付賬戶內資金可以用於支付土地保證金。保證事項完成之後,該部分保證金應原路退回結匯待支付賬戶。需要具體支付時,再從結匯待支付賬戶中支付。

夏夏夏天 :境外企業可以給境內個人支付人民幣或者美元嗎,個人收取這筆錢需要審核嗎?

答:需要進一步了解境外企業向境內個人支付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境外企業不能給境內個人支付人民幣。境外企業給境內個人支付美元,需根據該筆外匯資金的具體來源確定是否可以入賬及是否需要審核憑證。

妙脆角小仙 :(jq:請問個人購匯匯款及收匯結匯可以代辦嗎,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是直系親屬代辦並提供授權書?答:年度總額內結匯和購匯需要直系親屬才能代辦,應分別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其他情況不限制為僅直系親屬代辦。)對最後一句話無法理解,希望小編能解釋得再清楚一些,謝謝!是否指額度內結售匯僅能由直系親屬代辦,其他業務可由任何人代辦??

答:是的,目前除年度總額內結售匯限於直系親屬代辦外,其他個人外匯業務的代辦不限於直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也可代辦。

王敏敏:境內個人境外消費退款可否入賬?

答:可以。但銀行需把握真實性合法性。

桃子同學 :個人可以轉法律諮詢費給境外公司(律所)嗎?

答:通常,境內個人不會直接找境外公司進行法律諮詢,如果確存在此類交易,需提供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證明材料後,銀行才能辦理此類匯款。

小森:境外建築企業同境內建築企業簽訂《工程分包協議》,要求境內建築企業支付履約保證金,銀行可以為其辦理支付嗎?需要審核什麼材料?後續如到期收回/履約賠付等需做何處理?

答:按照跨境擔保的管理框架,此類支付履約保證金形式的擔保為內內外形式的跨境擔保,雖然無須登記,但通常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等方式由銀行出具擔保,而非以企業匯出資金形式進行擔保,因此銀行為其辦理支付。

符合規定的其它形式跨境擔保,發生履約時銀行才可以辦理擔保履約資金的匯出,銀行要審核擔保履約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的規定。

八月未央: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另匯一匯第69期也明確回復「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證券交易,只能通過QFII、滬港通等方式辦理」。但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業務指南》中1.5【境外投資者開戶資格】規定「在大陸工作和生活的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還可以申請開立A股賬戶、股轉系統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信用證券賬戶。」請問以上外匯管理要求和證券管理要求是否衝突,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應如何把握合規性?

答:非居民投資境內股票或貨幣市場基金等金融產品,除了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外,還要遵守外匯局的管理規定。目前,只有中證登公司的業務指南上有此表述,證監會及外匯局對此均無配套政策,實踐中或有此類業務發生,外匯局保留追責權。

福哥:假設已辦理返程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外某紅籌架構的上市公司HU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內居民A(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現A想在境外設立特殊目標公司B來對HU進行私有化,請問:1、為私有化HU而設立B公司,A公司是否需要向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申請ODl還是僅履行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即可;2、銀行可否為A設立B辦理返程投資外匯登記。3、境內銀行可否敘做內保外貸或境外放款為B私有化HU提供融資?

答:(1)返程投資外匯登記的主體為居民個人,其為私有化目的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不屬於發改委11號令涉及的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再投資備案的範圍,商務部門也不受理個人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報告或備案,因此,為私有化境外紅籌上市公司涉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要辦理ODI登記。(2)銀行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的規定及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指引辦理登記;(3)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及《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號)的規定的內保外貸可以辦理。

福哥:假設境外某紅籌架構的上市公司HU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內居民A(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現A想在境外設立特殊目標公司B來對HU進行私有化,請問:1、為私有化HU而設立B公司,A公司是否需要向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申請ODl還是僅履行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即可;2、銀行可否為A設立B辦理外匯登記。3、銀行可否為A敘做內保外貸為B私有化HU提供融資?

答:首先要明確是否辦理過返程投資外匯登記,如果之前未辦理過,後續業務無從談起。

如果已辦理過返程投資外匯登記,則按此辦理:(1)返程投資外匯登記的主體為居民個人,其為私有化目的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不屬於發改委11號令涉及的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再投資備案的範圍,商務部門也不受理個人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報告或備案,因此,為私有化境外紅籌上市公司涉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要辦理ODI登記。(2)銀行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的規定及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指引辦理登記;(3)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及《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號)的規定的內保外貸可以辦理。

福哥:證監會核准了控投股東為外資的某A股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批文允許向原股東優先配售,請問外資股東可以參與認購A股上市公司的可轉債嗎?

答:證監會已批複境內公司優先向原股東發行可轉債,外資股東可購買,但發債企業需辦理外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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