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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種退役方式待遇全比較!(上)

原標題:4種退役方式待遇全比較!(上)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所有軍人都有退役的那一天。面對退役,大家首先要了解掌握政策,分清退休、計劃分配、自主擇業和複員這四種安置方式,自己到底適合哪一種。因為不同的安置方式有不同的條件要求,待遇保障也有所差異,必須認真對待、慎重選擇,方能找到適合自己的那片天地。



我們黨和國家對軍隊幹部退役安置歷來非常重視,制定一系列政策規定,根據幹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和成績貢獻等情況不同,做出不同的安排和待遇保障,並賦予個人在一定政策範圍內選擇的機會和權利。


軍級以上幹部( 含專業技術3 級以上幹部) 退役後繼續由軍隊管理保障,作退休安置。師級(含專業技術4 級、局級,下同)以下幹部退役後,一般回到地方安排,分退休、轉業(從2001 年起實行計劃分配、自主擇業兩種形式)、複員三種方式安置;2018 年以後,增加轉改文職人員這一新的安置方式,退役後繼續為軍隊服務(本文不做討論)。

選擇以何種方式安置、到何地安置, 對絕大多數即將退役的師級以下幹部而言,都是一個繞不過去的、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必選題。選擇不同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有著不同的條件要求,待遇保障也有差異,必須認真對待、慎重選擇。


近年來,每年都有一些幹部因不了解相關政策規定,在確定退役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後想更改不成而滯留部隊,有的經濟上受到損失、甚至受到紀律處分,帶著遺憾離開軍營;有的到了地方以後對當初的選擇後悔不已、抱憾終生。為了便於大家掌握有關政策規定,面對退役能夠做出符合自身實際的選擇,現對師級以下幹部退役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退役安置方式及條件比較


1.退休


軍齡(含工作時間)滿30年或年滿50周歲的,本人提出申請並經過組織批准;經醫學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


——根據《現役軍官法》、民政部等5個部門政聯〔2009〕4號整理


2.計劃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轉業安置計劃:


①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


②受軍隊編製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

③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適應地方工作;


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轉業安置計劃;


軍改期間(2016—2020年),年齡53周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


——根據《現役軍官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 中發〔2007〕8號, 中發〔2016〕13號文件整理


3.自主擇業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其自主擇業條件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確定。


軍改期間,放寬自主擇業的軍齡和職級條件,軍齡滿18年的師級以下職務軍隊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8個部門國轉聯〔2006〕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文件整理

4.複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複員:


①符合退出現役條件且本人自願要求複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不宜安排轉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②已批准轉業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3年以上的。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解放軍原四總部政聯〔2012〕7號、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政聯〔2011〕1號、原總政治部幹部部2011年2月15日通知整理


二、退役時一次性結算經費比較


1.退休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傢具費3項。


①生活補助費,發給4個月原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及地區津貼,下同)。


②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發給8個月原工資,回城鎮安置的發給6個月原工資。

③傢具費,師級幹部800元,團級幹部500元,營級以下每人400元。此外,傷病殘退休幹部還享有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殘疾等級一至四級的15000元,五級、六級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7500元。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原總後勤部〔1982〕後財字第258號,民政部和原總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20號,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87〕政聯字13號文件整理


2.計劃分配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2項。


①生活補助費,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軍齡8至9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以後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原工資,但最高不超過16個月原工資。


②安家補助費,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發給4 個月原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以上兩項補助,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下文中涉及類此的計算,凡未作特別說明的均按此處理)。


另外,轉業被分配到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其中,到三、四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原工資;到五、六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原工資。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85〕政干字第488號、〔1989〕政干字第242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等4 個部門〔1989〕政干字第321號、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和總後勤部財務部財薪〔2010〕771號文件整理


3.自主擇業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自主擇業補助費3項。


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含增發)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標準相同。


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周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2001〕政干字第49號、〔2001〕後財字第45號文件整理


4.複員


主要包括複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4項。


①複員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凡自願複員、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每滿1年發給2.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4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複員到大中城市、軍齡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原工資;軍齡在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對複員到縣( 市) 以下地區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複員回農村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超過半年的按年標準計發, 半年以內的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視病情輕重發給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均分為五等,標準分別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63年8月27日《關於軍官複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規定》、〔1975〕政聯字7號、〔1993〕政干字第76號文件整理


舉例(按現工資標準,且不考慮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立功受獎等因素): 某正團職幹部,1987年9月入伍,軍齡滿30年,現為正團職21檔、上校7檔,選擇不同退役方式一次性結算經費如下圖:



三、月退休生活費、退役金、工資比較


1.退休


按照規定享受退休生活費(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生活補貼),並定期增加。


退休時的退休費按在職時最後一個月原工資發給。其中,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計發比例:軍齡20年以下的按85%計發,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計算公式為:



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

①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以及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當獎勵的分別提高5%、10%、15%。符合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準計算。


②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提高5%、10%、15%。以上兩種情況提高比例可合併計算,但提高後不得超過100%。因戰因公負傷,評殘等級為六級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幹部,退休費按100% 計發。幹部退休時享受護(教)齡津貼的,其護(教)齡津貼作為計算退休生活費的基數。當現役幹部調整工資時,退休幹部將按本人的退休費計發比例,以軍隊確定的各職級增資額為基數相應增加退休費,並按規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費。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 號,中央軍委〔1985〕8號,原總後勤部〔1986〕後財字第714號,原總後勤部財務部〔1989〕財標字第4l5號,中央軍委〔1993〕13號以及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3〕後聯字4號,民政部等6個部門〔1993〕政聯字第6號文件整理


2.計劃分配


享受所在單位相應人員工資待遇:


①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②計劃分配到企業的,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③退休後按規定享受相應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


(註:因各地區各行業各系統工資標準不盡相同,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月工資數額可參考安置地相關行業人員工資標準。)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文件整理

3.自主擇業


按規定享受退役金,並定期增加。計算公式為:月退役金按照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


計發比例:軍齡滿20年的,計發比例為80%(註:軍改期間,軍齡滿18年的為78%、19年的為79%),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1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


①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


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


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同時按規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標準為基數,按照本人退役金計發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政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視情發給差額補貼。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等4個部門國轉聯〔2009〕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文件整理


4.複員


面向社會自主就業。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退休條件後享受相應養老金。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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