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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天內三星遭華為「兩連擊」!「劇情」有點「慘烈」……

編者按:2018年1月11日,深圳中院對華為與三星等多個被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三星停止侵犯涉案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而在此之前的2017年12月22日,福建高院針對華為子公司華為終端公司與三星等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三星停止專利侵權,停止製造、許諾銷售、銷售帶有搭載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23款移動終端產品,賠償華為終端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50萬元。這意味著,短期內,三星遭遇華為「兩連擊」。

原標題:三星遭遇華為「兩連擊」

隨著我國兩地法院分別針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等多個原告與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等多個被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三星公司在我國遭遇「兩連擊」!

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針對華為公司與三星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多個被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三星公司停止侵犯涉案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該案是我國首例無線通信國際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在此之前的2017年12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針對華為公司的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下稱華為終端)與三星公司等五家企業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除在侵權部分作出部分調整外,其餘均維持一審判決,即三星公司停止專利侵權,停止製造、許諾銷售、銷售帶有搭載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23款移動終端產品,賠償華為終端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50萬元。

北京科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自2016年以來,華為公司發起多起專利訴訟的目的,意在探索新型的專利運營生態,以實現技術研發和收益的良性循環。

面臨禁售風險

深圳中院於1月11日宣判的兩起案件涉及兩件專利(專利號:ZL201110269715.3、ZL201010137731.2),其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這兩起案件均源於2016年。

2016年5月25日,華為公司在中國和美國同時針對三星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華為公司訴稱,三星公司未經華為公司許可,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犯其專利權。同時,華為公司在與三星公司的談判代表人、也就是其控股公司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三星公司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三星公司辯稱,其沒有實施華為公司指控的專利侵權行為,華為公司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而三星公司在專利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因此,法院應駁回華為公司的訴訟請求。

深圳中院經審理後認定,華為公司享有兩件涉案專利權,且兩件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三星公司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華為公司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華為公司取得上述兩件發明專利權以後,三星公司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兩項涉案專利技術,侵犯了華為公司的專利權。

深圳中院認為,從2011年7月至今,華為公司與三星公司針對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經進行了6年多,華為公司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符合FRAND原則;而三星公司在談判過程中,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

此外,深圳中院認為,華為公司尋求談判和仲裁等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問題,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三星公司一直惡意拖延談判,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深圳中院判決三星公司停止侵犯華為公司的兩件涉案4G標準必要專利權。這意味著,除非三星公司獲得華為公司的許可,否則三星公司在我國市場的4G終端產品將面臨禁售。

此外,深圳中院還表示,在該院作出的停止侵權判決生效後,雙方仍可以實施許可談判,如果雙方達成協議,或原告同意不執行停止侵權的判項,法院予以允許。

  一起高額判賠

在深圳中院判決上述兩起案件之前,另一起判賠額高達8050萬元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也受到業界廣泛關注。

作為全球領先的信息與通信解決方案供應商,華為終端產品覆蓋手機、移動寬頻及家庭終端等。2010年,華為終端提交了一件名為「一種可應用於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11年6月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010104157.0)。

因認為多款三星移動終端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2016年6月27日,華為終端將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8000萬元及合理費用50萬元。

泉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移動終端產品所搭載的技術方案落入了華為終端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被告的現有技術及抵觸申請抗辯不成立,侵權行為成立。此外,泉州中院參考了涉案專利技術對移動終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被告具有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在移動終端製造、銷售領域位居全球領先地位,所銷售的涉案侵權移動終端型號數量眾多,持續時間較長,銷售金額和所獲利潤巨大等諸多因素。據此,法院一審認定20餘款三星移動終端產品侵犯了涉案專利權,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賠償數額,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賠償華為終端經濟損失8000萬元和合理費用50萬元。

隨後,華為終端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福建高院經審理後,除了對停止侵權部分進行了部分調整外,其他均維持一審判決。

 謀求良性循環

針對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華為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華為公司已經收到了該判決。華為公司相信,通過尊重和保護彼此的知識產權,讓研發投入有回報,可以促進行業創新,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的發展。法院的本次判決也體現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環境在持續鞏固完善。」

為進一步了解詳細情況,記者針對三星公司是否上訴等相關問題欲採訪三星公司代理律師,對方表示不方便接受媒體採訪。

自2016年以來,華為公司已針對三星公司發起多起專利訴訟,三星公司也進行了反訴。徐家力表示,華為公司發起多起專利訴訟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訴訟展現技術實力,擴大品牌影響力;另一方面是華為公司欲通過專利訴訟探索新型專利運營生態,以實現技術研發和收益的良性循環。

「華為公司與三星公司的系列訴訟給國內移動終端廠商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今後,我國移動終端廠商不僅需要注重開展專利布局,還應積极參与移動通信及智能手機技術標準的制定,以不斷提升市場競爭力。」徐家力表示。(馮飛)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微信)

(責任編輯:崔靜思 蔡瑩 編輯:呂可珂 高雲翔)

(中國知識產權報微信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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