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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舉行了婚禮,就別想離婚的事兒了

平常生活中,很多人舉辦了婚禮,以夫妻的身份居住生活在一起,與其它千千萬萬的夫妻並無兩樣,但是,若哪天生活不再甜蜜,雙方想像平常夫妻一樣「離婚「時,卻發現他們連「離婚」的資格都沒有,因為他們當初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他們以為不辦理結婚登記,他們也是夫妻,他們之間至少是形成了事實婚姻,然鵝,事實並非如他們所想所以為的。

01

以1994年2月1日為界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須進行結婚登記,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說的直白點就是法律上只認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夫妻關係,只是一場婚禮,法律幾乎不認。為啥只說是「幾乎」不認,而不是全不認呢,因為如大家所聞,有事實婚姻嘛,雖然說,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事實婚姻認定起來難度相當之大,約等於是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認定,但是,概率再小,只要沒一錘定死,就還是有希望滴。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由此規定可見,「1994年2月1日」就是事實婚姻認定的分界點,現在認定事實婚姻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同居關係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二是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當然咯,掐指一算,1994年距今已是20多個春夏秋冬了,要想證明男女雙方20幾年前就一起居住生活,談何容易,證據何處尋。而1994年2月1日之後形成的男女雙方同居關係,即使滿足了結婚實質要件,也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只是按同居關係處理。

以上說清楚了,一場婚禮而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幾乎都只是同居關係而已,那接下來說道說道,這種同居關係要如何解除,畢竟舉辦了婚禮後的同居與只是戀人關係時的同居還是有所差別的。

02

一身輕鬆型

若雙方舉行婚禮後同居生活的時間不長,或者即使共同生活居住較長時間,但是在平常生活中,雙方的財產沒發生混同,也沒啥共同的財產,也還沒有孩子,也沒有共同債務的,那麼Congratulations,恭喜你,此種情況,你是完全自由的,你甚至都不用與對方簽訂解除同居關係的協議,只要你願意,你帶上自己瀟洒的離開便是,從此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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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麼輕鬆型

在同居生活期間,若雙方的財產混同了,或者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房產、有共同債務、有了孩子等,此時解除同居關係就沒那麼瀟洒輕鬆了,雙方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解除同居關係協議

雙方好好商量,對於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孩子撫養等一系列問題能夠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共識的,雙方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係的協議即可,不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即使去了,也不會因為你舉行了一場婚禮然後同居生活了就給你辦理「離婚」手續的。

2、不能協商一致的,到法院起訴

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但是別忘了,這是建立在雙方有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糾紛且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如果雙方沒有這些糾紛,只是純粹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一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是理都不理的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也友情提醒選擇這種不辦理結婚登記,只是舉辦了婚禮就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居住的當事人,需要清醒地認識到這種形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要清楚其中的利與弊。如果是年齡還不夠、甚至是忌憚於「二十四條」被負巨債等原因而不領取結婚證,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結合方式,那麼雙方應理智對待,建議雙方最好是訂立一份「非婚同居協議」,約定好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樣也可以過得舒心些,免得一旦產生糾紛,雙方撕破臉都扯不清。

至於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糾紛及孩子撫養權問題,本公眾號後續也會專門開文介紹的,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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