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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可以勞動者在香港生二胎為由停發勞動者工資

【審判規則】

女性勞動者為北京居民並在北京工作,其在職期間至香港生育二胎,違反北京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勞動者所在公司以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扣發其工資的行為,無任何法律依據。勞動者超生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認定,亦應由相關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無關。據此,用人單位無權因勞動者在香港生育二胎而扣發勞動者工資。

【關鍵詞】

民事 合同法學 勞動合同 停發工資 計劃生育 二胎 用人單位 員工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魯X在北京信息工程學院負責行政管理工作。2004年,北京機械工業學院與北京信息工程學院在經批准後共同規劃信息科技大學的建設。2009年7月,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正式成立。魯X與恆慶海是夫妻關係,1998年8月,生育第一子恆X東,2009年8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又生育第二子恆X灃。2009年8月至2009年11月,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以魯X超生為由,停發其工資。

魯X以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因其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為由,扣發其工資,缺乏法律依據,孩子生於香港,未違反計劃生育,並且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無相關計劃生育部門證明其違法生育的證據,無權扣發其工資,申請仲裁,要求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支付其2012年以前的工資。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辯稱:魯X未請假即礦工離開,並未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生育第二個孩子,儘管孩子生於香港,但魯X是北京市居民,應當接受處罰。

【爭議焦點】

作為北京居民,並在北京就職的勞動者違反北京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超生二胎,二胎生育在香港,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停發員工工資。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分別向原告魯X支付2012年以前扣發的工資和2009年10月的過節費15 708.82元和1 000元。同時,駁回被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和原告魯X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魯X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關於上訴人魯X的工資標準和業績考核事實不清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工資是勞動報酬的一種,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的權益受勞動法保護,其中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範,但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經計劃生育部門認定,計劃生育部門根據計劃生育政策作出相關決定。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資的情況下,不得作允許扣除工資的任何約定;即便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況下,每次扣除額亦不得超出法定限額。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在香港生育二胎,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其工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後有權對勞動者的工資扣發,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屬於行政上的法律責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必須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超生問題不屬於用人單位的職權範圍,其無權作出任何處理決定。綜上,用人單位無權因勞動者在香港生育二胎而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答辯狀律師代理意見書民事一審判決書民事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魯X訴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信息】

【中法碼】合同法·勞務合同·工資支付(T13021)

【案號】(2012)一中民終字第4560號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判決日期】2012年05月24日

【權威公布】被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收錄

【檢索碼】L0206169++BJ++HD0411C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審理法官】文武平何銳徐鍾佳

【上訴人】魯X(原審原告)

【上訴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原審被告)

【上訴人代理人】苗運平周新偉(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魯X。

委託代理人:恆慶海。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法定代表人:杜林,校長。

委託代理人:苗運平,周新偉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魯X訴稱: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以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為由扣發我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我是在香港生育,所生育之子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並不違反我國相關規定,不屬於違法生育。其次,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也未拿出任何證據證明我的生育屬於違法生育。是否違法只能由相關計生委認定,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無權認定並以此為由扣發工資。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辯稱:2009年7月9日起魯X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曠工9天。2009年8月8日其在未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生育了第二個孩子。我校作為一所高等學校,一直遵守法律規定。本案中,魯X稱其是在香港生育,但處罰不是針對孩子的處罰,而是針對超生的父母進行處罰。魯X是北京市居民,就應該按照北京市的規定接受相應的處罰。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魯X於2002年7月到北京信息工程學院從事行政管理工作。2004年經批准北京機械工業學院與北京信息工程學院合併籌建信息科技大學,2009年7月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正式成立,該校具有獨立的事業法人資格。

魯X與其夫恆慶海於1998年8月生育一子恆X東,2009年8月8日魯X夫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又生育一子恆X灃。2009年8月起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以魯X違法生育二胎為由停發魯X工資。

魯X申請仲裁,主張其2009年12月以後的工資。後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與魯X均不服裁決,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魯X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否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應由相關部門予以確認,在有權機關未認定魯X生育二胎的行為違法的情況下,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以魯X違法生育二胎為由停發魯X的工資亦缺乏依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向魯X支付2009年8月至11月的工資15 708.82元;

(2)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向魯X支付2009年10月的過節費1 000元;

(3)駁回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4)駁回魯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魯X訴稱: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訴稱:原審判決對魯X的工資標準、工作業績考核的事實未查清。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魯X生育第二胎是否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對此未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認定,而是在魯X於2009年9月至11月期間正常出勤的情況下,以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扣發其2009年9月至11月的工資,缺乏依據,故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應當向魯X正常支付2009年9月至11月的工資及過節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負擔5元(已交納),由魯X負擔5元(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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