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被撤銷的國際仲裁裁決可否「復活」?

被撤銷的國際仲裁裁決可否「復活」?

近年來,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已經被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重新「復活」,獲得承認與執行。但在傳統的國際商事仲裁理論與實踐中,被仲裁地國法院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就是已經宣告「死亡」了,將不再被執行地國法院承認。這種現象引起各界關注。

據統計,近30年來,法國、美國、奧地利、德國、荷蘭、比利時等多國已經出現了被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重新得到承認與執行的現象。

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陳建華看來,雖然不能否定傳統的不可執行理論,並且大多數國家仍然堅持不承認與執行已經被撤銷的裁決,但從近年來頻頻出現的「復活」判例來看,傳統的不可執行理論已經開始動搖,國際社會見解不一,並且很多國家還會在此問題上「各行其是」。

Putrabali一案是被撤銷裁決「復活」的典型。該案歷經法國三級法院審判,最終還是維持了執行被撤銷裁決的決定。該案源於印度尼西亞P公司與法國E公司之間的白色辣椒買賣合同,後因付款問題提請仲裁。2001年4月10日,仲裁庭作出第一次裁決,認定E公司拒絕付款的行為有充分理由。P公司不服第一次仲裁裁決,向倫敦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倫敦高等法院將仲裁裁決部分撤銷,該爭議又重新回到仲裁庭。2003年8月21日,仲裁庭作出第二次裁決,支持了P公司的請求,並令E公司支付合同價款。前後兩項裁決出現逆轉。

為使第一次對自己有利的裁決在法國得到執行,E公司向巴黎大審法院提出了執行請求。即使這一裁決已經被倫敦高等法院撤銷,而且仲裁庭也作出了第二項裁決,在2003年9月30日,巴黎大審法院仍然作出了准予執行第一項裁決的決定。

P公司向巴黎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稱E公司謀求在法國執行第一項裁決的行為無異於欺詐。但巴黎上訴法院還是於2005年3月31日作出裁定,駁回了P公司的上訴申請,理由是,「一項仲裁裁決在外國被撤銷的事實並不阻礙相關當事人請求法國法院將其執行,並且執行第一項裁決也不會違背國際公共政策。」

該案後來上訴至法國最高法院,法國最高法院認可了巴黎上訴法院於2005年3月31日作出的裁定,認為「一項國際仲裁裁決,因其不錨定於任何國家法律秩序之下,乃一項蘊含國際正義的決定,其有效性必須由裁決執行地國的準據規則來確定。」

「不難看出,法國上訴法院認為被撤銷裁決可以『復活』的理由是,被撤銷的仲裁裁決效力依然存在,並且將其在法國承認和執行不違反國際公共政策。而法國最高法院認為,一項國際仲裁裁決的有效性必須由裁決執行地國的準據規則來確定。」 陳建華說,目前,不同國家的「復活」案例依據各不相同,尚沒有形成國際共識。即使是同一國家,「復活」被撤銷裁決的依據和理由也是因案而異,沒有建立統一的規則。

陳建華預測,雖然我國還沒有已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申請承認與執行的個案判決,但隨著我國商事主體越來越多地成為國際仲裁的主角,在不久的將來,這方面的典型案例必將在我國出現,需要未雨綢繆。他建議,當前,被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不被承認與執行是最傳統的理論。通常情況下,我國還是應堅持此態度。「如果裁決來源國以國際通行的理由撤銷了一項仲裁裁決,例如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所確立的標準裁定撤銷,當事人若在我國申請執行,則應不予承認和執行。」

「個別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對被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予以執行。」 陳建華補充道,例如撤銷裁決的理由不符合一般國際慣例,外國法律基於保護主義隨意撤銷仲裁裁決等情況下,為了保護本國當事人合法權益,可以在《紐約公約》框架體系內行使自由裁量權。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中國貿易新聞 的精彩文章:

TAG:中國貿易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