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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中「借」走60萬,情斷錢難算!

熱戀中「借」走60萬,情斷錢難算!

古 林

戀愛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時卻因錢陷入糾紛。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倪某稱自己和被告馬女士是男女朋友關係,平時雙方都是口頭約定借款,然後他按照約定的借款意向,前後共分29次把60.25萬元打到了女方指定的銀行卡上。馬女士卻認為,案涉錢款均系原告心甘情願對自己的贈予,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情。

1月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部分聊天記錄中被告馬女士明確承諾還款,應當認定為借款,應償還原告倪某借款27.9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微信上相識,度過浪漫時光

2014年,倪某和馬女士相識於一個微信戶外運動群。2016年6月,兩人一起參加了群里組織的一次戶外活動,一見鍾情再見傾心,很快便墜入了愛河。

倪某經營著一家規模較大的裝潢公司,手頭比較寬裕,而馬女士則是離異且帶著兩個孩子。因此,覺得馬女士生活不易的倪某在交往中很願意主動為她付出,約會時也從不讓女友出一分錢。

熱戀期間,因為資金周轉的問題,馬女士經常連續幾天失眠。倪某很是心疼女友,先後23次通過銀行匯款、支付寶轉賬等方式,累計匯給馬女士32.35萬元。平時兩人像普通戀人一樣經常約會,度過了一段浪漫甜蜜的時光。

熱戀後分手,索要借款60.25萬

然而好景不長,2016年8月初,馬女士向倪某提出分手,而倪某則一再懇求馬女士給自己機會。之後馬女士急需一筆資金,由於此前的一筆貨款未能及時收回,她手頭上沒有多餘資金來周轉。為此,她嘗試了很多渠道,卻沒有找到合適的融資渠道,於是她想到了倪某。

2016年8月9日凌晨1時,馬女士向倪某發送微信:「你股票上還剩幾個錢了?」倪某立刻回復:「5萬。」馬女士:「明天提出來給我用,十月底全部還。」倪某看到了和好的機會,第二天一開盤就賣掉了股票,把5萬元全部打到了馬女士的銀行卡上。8月11日晚,馬女士向倪某發送手機簡訊:「謝謝你曾經愛過我!借你的錢會一分不少的還給你。」

在此後一直到2016年11月12日,因資金周轉困難,馬女士又分5次通過微信從倪某那兒一共「要」到了22.9萬元。每次,馬女士收到錢後,都在微信中向倪某表示「十月底全部還」「最晚十月底把錢還給您」「十月底,十一月初還」……然而,倪某卻發現,兩人在情感交流上越來越少、馬女士向他要的錢卻越來越多,他覺得兩人的關係變味了。一次,倪某用開玩笑的口氣,問馬女士啥時還他的錢,沒想到馬女士卻說他小氣,決然地提出了分手。

感情覆水難收,倪某不想人財兩失,於是就多次打電話、發簡訊催馬女士還錢。但馬女士不僅無視他的要求,還對他避而不見。

2017年3月,倪某將馬女士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馬女士歸還借款60.25萬元。

歷經一二審,認定27.9萬系借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本案系民間借貸關係,應當對錢款的交付和借貸合意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現原告僅能提供付款證明,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債權債務憑證,無法證明原告在支付被告每一筆錢款的時候雙方均達成借貸的合意,且從聊天記錄來看,原告從無向被告催要的依據,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故原告主張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倪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其與被告之間的簡訊、微信,兩人關係較為密切,原告稱所有轉賬給被告的錢均是借款,則其應當對兩人之間具有借貸合意進行舉證證明。根據目前原告提交的微信、簡訊記錄,2016年8月9日,被告明確要求原告提出來5萬元交其使用並承諾10月底歸還,8月10日被告匯給原告5萬元,故該5萬元應當認定為借款。此後,到2016年11月12日,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提供款項,原告也累計向被告轉賬了22.9萬元,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也不能看出是贈與,且被告在聊天記錄中明確承諾還款,故上述款項亦應認定為借款。對2016年8月9日之前原告匯給被告的款項,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故不能認定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

綜上,南通中院遂改判被告償還原告倪某借款27.9萬元。

法官說法

什麼樣的戀愛花費才可以返還

「戀人間的正常消費,長期、連續、密集、瑣碎的轉賬,你來我往的各種支出,在法律上可以視為一般贈與,一旦實際交付,基本就不能取回了。」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王作傑說,本案中,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9日前,原告先後23次累計匯給被告32.35萬元,正屬於這種情況。而且,即使他找到「借款」這個理由,也無法要回這筆錢。

王作傑說,認定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主要考慮兩個要件:一是雙方是否有借貸合意,二是雙方是否存在款項支付。所謂借貸合意,通俗地講就是看雙方是否有類似借條的約定;款項支付則要看能否拿出銀行的轉賬記錄。本案中,根據原告目前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他在2016年8月9日之前匯給被告32.35萬元,但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故不能認定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因此他不能以借款為由要回這筆錢。

「但是,有借條的戀愛花費,憑藉銀行轉賬記錄,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慷慨解囊、給予經濟資助,這種現象在情侶中比較常見。」王作傑提醒說,此時如果要求對方寫一個借條或對方主動寫了借條,分手時就可以拿著借條讓對方還錢;如果沒寫借條,但對方只要承認這一事實,也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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