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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窗口用筆該收費嗎

【問題】

上個月底一個周五的上午,我去某醫院一樓結算大廳為我老伴兒辦理出院手續。由於單子上有一些內容需手工填寫,我身上沒有帶筆,於是對工作人員說:「請借筆用一下吧。」工作人員面無表情地說:「交1元錢。」我不解地問:「怎麼用一下筆還要收錢?」工作人員冷冷地說:「你看,上面寫著呢,這是規定。」我抬頭看了一下貼在窗口玻璃上方的一張紙,上面寫有「借筆一元,自覺交費」字樣。我雖然心裡感到彆扭,但還是掏出一元錢遞過去。

這樁小事雖然過去好多天了,但我心裡總是放不下。郵局、銀行等窗口單位都準備有碳素筆、圓珠筆,而且還有老花鏡等,以方便顧客辦理業務。醫院也算是窗口單位,差別怎麼就這麼大呢!請問,像我遇到的這種情況,醫院收費有法律依據嗎?——讀者

【答覆】

從讀者來信反映的情況看,我們認為,醫院向患方收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且有義務無償提供筆,以方便患者填寫單據。

從讀者來信反映的情況看,我們認為,醫院向患方收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且有義務無償提供筆,以方便患者填寫單據。

患者到醫院就醫治療,即與醫院之間發生了一個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中,患者和醫院都應當按著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各自的義務。就醫院一方的義務來說,其主要是根據患者對病情的陳述及要求,並按診療規範的規定對患者的病情進行診斷,並在診斷的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醫療措施,以及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進行說明的義務等。

一般來說,在雙方成立的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中,都沒有約定和有法律直接規定醫院要為患者提供筆以供患者填寫出院手續使用。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法律關係中,合同當事人除了要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外,還要履行附隨義務,即「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就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來說,醫院為患者提供筆以保證辦理出院手續用,這是一種協助義務,也是窗口單位多年來形成的習慣。該醫院將其應負擔的義務改為收費,即是對自己義務的不履行,是違約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該讀者可以要求醫院退回所收的1元錢。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還可以訴訟到法院,通過法院裁決來救濟其權利。

(文/福建國富(南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玉文 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法院法官 付建國)

(編輯製作: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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